【現在位置】六法首頁>> 裁定判決全文彙編2。刑訴實務裁判全文彙編01.第1編.第1~11章§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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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編名稱】


刑訴實務裁判全文彙編01
.共162則.

.第 1 編 .第1 ~ 11章 §1-153

【其他刑訴實務彙編】02第1編(第12 ~ 13章)§154–227 .03第2編§228 ~343 .04第3~6編§344~448.05第7~9編&其他§449-512
.總 索 引.                                     .刑事訴訟法全文
.第 一 編 總則 1-1.第一章 法例 §1(3)
1-2.第二章 法院之管轄 §4 (12)
1-3.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17 (8)
1-4.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27 (12)
  1-5.第五章 文書 §39 (13)
1-6.第六章 送達 §55 (10)
1-7.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 §63 (8)
1-8.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71 (18)
  1-9.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 §94 (10)
1-10.第一O章 被告之羈押 §101 (38)
1-11.第一一章 搜索及扣押 §122 (30)
【其他彙編】刑事特別法判決彙編民事實務判決全文彙編民訴實務裁判全文彙編相關民事程序法彙編
刑法分則類01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犯罪判決彙編.02侵害財產法益犯罪判決彙編
.03侵害社會法益犯罪判決彙編.04侵害國家法益犯罪判決彙編

1. 第 一 編  總則  

1-1.第 一 章 法 例 § 1

裁判連結 裁判結果 主要法條 其他相關法規
1-1-1.【裁判字號】93,交簡上,121【裁判日期】940812【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犯罪追溯處罰之依據及本法之適用範圍) 軍事審判法第五條(軍事審判標準及他管之移送)
1-1-2.【裁判字號】89,自,451【裁判日期】890630【裁判案由】誹謗 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刑法第十九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1-1-3.【裁判字號】90,簡上,428【裁判日期】901225【裁判案由】竊盜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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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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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連結 裁判結果 主要法條 其他相關法規
1-2-1.【裁判字號】89,聲再,23【裁判日期】900720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再審之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事務管轄) 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解嚴後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之處理)
1-2-2.【裁判字號】95,毒聲更(一),12【裁判日期】950622【裁判案由】觀察勒戒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土地管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施用毒品者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1-2-3.【裁判字號】92,聲,114【裁判日期】920306【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牽連管轄)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1-2-4.【裁判字號】93,聲,196【裁判日期】930227【裁判案由】聲請合併審判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管轄競合)
1-2-5.【裁判字號】92,易,153【裁判日期】920710【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相牽連之案件)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1-2-6.【裁判字號】95,易,745【裁判日期】950824【裁判案由】賭博等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三款(相牽連之案件~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刑法第三十八條(沒收物)
1-2-7.【裁判字號】95,訴,947【裁判日期】950817【裁判案由】搶奪等 本件公訴不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管轄競合)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普通搶奪罪
1-2-8.【裁判字號】91,自,253【裁判日期】910502【裁判案由】瀆職 本件管轄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九條(指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管轄錯誤判決)
1-2-9.【裁判字號】93,聲,102【裁判日期】930202【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移轉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1-2-10.【裁判字號】 90,自,501【裁判日期】 900802【裁判案由】 公然侮辱等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聲請) 最高法院三十四年聲字第十一號判例
1-2-11.【裁判字號】 89,台非,142【裁判日期】890518【裁判案由】 竊盜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無管轄權法院所為訴訟程式之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
1-2-12.【裁判字號】 91,抗,193【裁判日期】 910422【裁判案由】 聲請羈押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檢察官必要處分之準用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無管轄權時之通知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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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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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連結 裁判結果 主要法條 其他相關法規
1-3-1.【裁判字號】92,聲,998【裁判日期】920711【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自行迴避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迴避--裁定)
1-3-2.【裁判字號】93,抗,52【裁判日期】 930415【裁判案由】 聲請法官迴避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聲請迴避--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再執行羈押之事由);第四百十二條(對無理由之抗告之裁定)
1-3-3.【裁判字號】 95,聲,289【裁判日期】 950331【裁判案由】 聲請法官迴避 20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聲請迴避--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迴避--裁定)
1-3-4.【裁判字號】 89,台抗,244【裁判日期】 890615【裁判案由】 聲請法官迴避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聲請迴避--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對無理由之抗告之裁定)
1-3-5.【裁判字號】 88,上易,742【裁判日期】 880831【裁判案由】 詐欺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聲請迴避--裁定駁回之救濟)
1-3-6.【裁判字號】 88,聲,921【裁判日期】 881025【裁判案由】 聲請法官迴避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聲請迴避--裁定駁回之救濟)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原審法院對抗告之處置)
1-3-7.【裁判字號】 95,台上,3692【裁判日期】 950706【裁判案由】 誣告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前段(書記官、通譯迴避之準用)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自行迴避事由)
1-3-8.【裁判字號】89,自,306【裁判日期】890421【裁判案由】瀆職 本件管轄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迴避之準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管轄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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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 四 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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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裁判字號】94,交抗,698【裁判日期】940927【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辯護人之選任)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處理聲明異議案件與交通刑案之法律依據)
1-4-2.【裁判字號】90,台聲,36【裁判日期】900823【裁判案由】 誣告聲請閱卷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辯護人--人數限制) /
1-4-3.【裁判字號】90,訴,1091【裁判日期】910410【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辯護人--資格) /
1-4-4.【裁判字號】92,聲判,199【裁判日期】921029【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辯護人--選任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代理人之人數、選任、送達與權利之準用)
1-4-5.【裁判字號】91,聲判,17【裁判日期】911127【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 司法解釋院字第一七五五號解釋
1-4-6.【裁判字號】94,易,1899【裁判日期】950119【裁判案由】竊盜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O佰元折算壹日。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
1-4-7.【裁判字號】95,聲,1202【裁判日期】950630【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辯護人之閱卷、抄錄、攝影權)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迴避--裁定)
1-4-8.【裁判字號】93,訴,1304【裁判日期】930617【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羈押--要件1)
1-4-9.【裁判字號】92,偵聲,170【裁判日期】920709【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1-4-10.【裁判字號】89,自,468【裁判日期】890731【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均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1-4-11.【裁判字號】95,自,96【裁判日期】950721【裁判案由】瀆職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者)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諭知不受理判決--未委任代理人)
1-4-12.【裁判字號】93,自更(一),4【裁判日期】950804【裁判案由】侵占等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提出委任書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代理人之人數、選任、送達與權利之準用)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辯護人--選任程式);司法院院字第一七五五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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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 五 章 文 書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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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裁判字號】94,訴,300【裁判日期】940714【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公文書製作之程式)、第四十條(公文書之增刪附記)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1-5-2.【裁判字號】92,聲,270【裁判日期】920415【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公文書之增刪附記)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應遵守之事項)
1-5-3.【裁判字號】90,自更(一),38【裁判日期】910520【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自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訊問筆錄之製作)、第四十三條(筆錄之製作)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1-5-4.【裁判字號】 94,台上,400【裁判日期】 940121【裁判案由】 違反性自主 原判決關於妨害性自主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搜索、扣押、勘驗筆錄之製作)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1-5-5.【裁判字號】93,台上,4660【裁判日期】930909【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 (詢問、搜索、扣押之準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證據排除法則)
1-5-6.【裁判字號】92,自,484【裁判日期】921020【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自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筆錄之製作);第四十四條之一(審判錄音錄影之製作及使用)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1-5-7.【裁判字號】91,自,144【裁判日期】920829【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自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審判筆錄之整理)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絕對不起訴案件)
1-5-8.【裁判字號】 92,台上,2529【裁判日期】 920508【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罪 原判決關於蔡O廷、王O雄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審判筆錄之簽名)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1-5-9.【裁判字號】 90,上訴,1218【裁判日期】 900605【裁判案由】 偽證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審判筆錄之效力)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
1-5-10.【裁判字號】95,台上,431【裁判日期】950119【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審判筆錄內引用文件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一審判決書之引用)
1-5-11.【裁判字號】 92,抗,129【裁判日期】 920325【裁判案由】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裁判書之製作)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二款(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1-5-12.【裁判字號】92,抗,156【裁判日期】920326【裁判案由】 聲請羈押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裁判書之記載事項及簽名);第五十二條(裁判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之製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羈押--要件3)
1-5-13.【裁判字號】88,易更(二),6【裁判日期】880816【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本件公訴不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非公務員製作文書之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不受理判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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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 六 章 送 達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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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裁判字號】93,簡上,209【裁判日期】940414【裁判案由】詐欺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上訴之期間)
1-6-2.【裁判字號】91,交簡上,158【裁判日期】910627【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囑託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1-6-3.【裁判字號】93,抗,344【裁判日期】930712【裁判案由】罰鍰 原裁定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郵寄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送達處所)
1-6-4.【裁判字號】 89,台抗,474【裁判日期】891109【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回復原狀 原裁定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郵寄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回復原狀--條件)
1-6-5.【裁判字號】 92,交上更(二),23【裁判日期】 930312【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58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對檢察官之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判決駁回補正)
1-6-6.【裁判字號】92,簡,4235【裁判日期】940705【裁判案由】傷害等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公示送達--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公示送達--程式與生效期)
1-6-7.【裁判字號】92,交聲他,143【裁判日期】920926【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公示送達--程式與生效期)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
1-6-8.【裁判字號】 90,上易,2001【裁判日期】 900607【裁判案由】 竊盜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送達人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補充送達)
1-6-9.【裁判字號】 90,台聲,4【裁判日期】 900222【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寄存送達)
1-6-10.【裁判字號】94,聲更(一),6【裁判日期】940630【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科以罰鍰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送達處所);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不能送達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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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 七 章 期日及期間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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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裁判字號】 92,聲,1401【裁判日期】921215【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被告在庭權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委任告訴代理人之準用) 
1-7-2.【裁判字號】92,自,68【裁判日期】930514【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定延展。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期日之變更或延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法院意思表示之方式)
1-7-3.【裁判字號】 94,上易,465【裁判日期】 940322【裁判案由】 竊盜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期間之計算) 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期間終止之延長)
1-7-4.【裁判字號】94,交聲,61【裁判日期】940119【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異議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在途期間之扣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異議及抗告)
1-7-5.【裁判字號】93,簡抗,1【裁判日期】930312【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回復原狀--條件) 最高法院著有二十一年抗字第一六九號判例
1-7-6.【裁判字號】 90,交抗,227【裁判日期】 900731【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回復原狀--聲請之程式)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抗告程序之法律準用)
1-7-7.【裁判字號】88,聲,1151【裁判日期】880813【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及回復原狀之聲請均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回復原狀--聲請之裁判)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
1-7-8.【裁判字號】93,聲,433【裁判日期】930217【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聲請回復原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回復原狀--聲請再議期間之回復)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指揮執行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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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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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裁判字號】90,台上,5145【裁判日期】900816【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件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傳喚被告之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一造缺席判決)
1-8-2.【裁判字號】93,抗,540【裁判日期】930920【裁判案由】不服羈押 抗告駁回。 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羈押--要件1)
1-8-3.【裁判字號】92,訴,394【裁判日期】930617【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口頭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保證金之沒入)
1-8-4.【裁判字號】 85,台上,807【裁判日期】 850214【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原判決關於黃O宗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其他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對在監所被告之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一造缺席判決)
1-8-5 .【裁判字號】89,易,4514【裁判日期】891120【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傳喚之效力--拘提)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
1-8-6.【裁判字號】89,聲,2620【裁判日期】890526【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自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逕行拘提之事由) /
1-8-7.【裁判字號】 94,抗,4【裁判日期】 940105【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79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拘提--執行程式);第八十條(拘提--執行後之處置)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羈押各項處分之裁定或命令機關)
1-8-8.【裁判字號】 95,台上,1904【裁判日期】 950413【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員警轄區外之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上訴不合法之判決--判決駁回)
1-8-9.【裁判字號】95,聲,356【裁判日期】950406【裁判案由】聲請撤銷通緝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通緝--通緝書) /
1-8-10.【裁判字號】92,抗,377【裁判日期】920708【裁判案由】通緝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 法院辦理通緝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六
1-8-11.【裁判字號】88,自,717【裁判日期】880831【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通緝--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聲明異議--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刑法第三百零四
1-8-12.【裁判字號】91,台上,5653【裁判日期】 911003【裁判案由】 因常業重利案件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通緝--效力及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附帶搜索)、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逕行搜索)
1-8-13.【裁判字號】90,易,1394【裁判日期】901127【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處有期徒刑O月,如易科罰金,以O佰元折算壹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款(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附帶搜索)
1-8-14.【裁判字號】91,抗,708【裁判日期】920508【裁判案由】緊急搜索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逕行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逕行搜索)
1-8-15.【裁判字號】92,台上,5808【裁判日期】 921016【裁判案由】 瀆職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強制拘捕)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1-8-16.【裁判字號】92,自,321【裁判日期】920811【裁判案由】加重誹謗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誹謗罪)大法官會議第五O九號解釋
1-8-17【裁判字號】95,抗,379【裁判日期】950517【裁判案由】不服羈押 原裁定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即時訊問)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
1-8-18.【裁判字號】93,重訴,29【裁判日期】940606【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運製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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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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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連結 裁判結果 主要法條 其他相關法規
1-9-1.【裁判字號】 92,台上,4285【裁判日期】 920807【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別訊問)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1-9-2.【裁判字號】94,易,1400【裁判日期】941125【裁判案由】詐欺等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單純恐嚇罪);第三十條第二項(幫助犯及其處罰)
1-9-3.【裁判字號】 95,台上,3150【裁判日期】 950608【裁判案由】 重利 原判決關於吳O智、李O紋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重利罪)
1-9-4.【裁判字號】 89,台上,7759【裁判日期】 891221【裁判案由】 殺人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刑法第五十七條(刑罰之酌量)
1-9-5.【裁判字號】 94,台上,5297【裁判日期】 940923【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四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1-9-6.【裁判字號】 92,台上,1463【裁判日期】 920321【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96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訊問方法--罪嫌之辯明)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侵害著作人格權、著作權及違反強制授權利用之處罰)
1-9-7.【裁判字號】 86,台上,1217【裁判日期】 860307【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征法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訊問方法--隔別訊問與對質)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1-9-8.【裁判字號】 90,抗,91【裁判日期】 900203【裁判案由】 聲請羈押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訊問之態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羈押--要件)
1-9-9.【裁判字號】 95,台上,3964【裁判日期】 950720【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0-2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錄音、錄影資料)、第一百條之二(本章之準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證據排除法則)
1-9-10.【裁判字號】91,抗,293【裁判日期】910522【裁判案由】聲請羈押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規定(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即時訊問);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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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第 一O 章 被告之羈押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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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連結 裁判結果 主要法條 其他相關法規
1-10-1.【裁判字號】95,訴緝,322【裁判日期】950830【裁判案由】搶奪 延長羈押貳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羈押--要件1)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羈押之期間)
1-10-2.【裁判字號】95,聲,1512【裁判日期】950814【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法院意思表示之方式)
1-10-3.【裁判字號】95,偵聲,235【裁判日期】950811【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聲請駁回。 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羈押--要件2)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1-10-4.【裁判字號】88,聲,1490【裁判日期】881005【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羈押--要件3)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法院意思表示之方式)
1-10-5.【裁判字號】94,偵聲,307【裁判日期】950103【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羈押--要件3)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羈押各項處分之裁定或命令機關)
1-10-6.【裁判字號】88,台抗,188【裁判日期】 880617【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停止羈押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二項(羈押--押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羈押之期間)
1-10-7.【裁判字號】85,台抗,152【裁判日期】 850509【裁判案由】殺人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羈押之期間)
1-10-8.【裁判字號】94,台抗,154【裁判日期】940414【裁判案由】殺人聲請撤銷羈押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羈押--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應宣示之裁判)
1-10-9【裁判字號】95,抗,447【裁判日期】950608【裁判案由】不服羈押 不服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羈押--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抗告權人及管轄法院)
1-10-10.【裁判字號】93,抗,597【裁判日期】931019【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105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羈押之方法) /
1-10-11.【裁判字號】92,聲,974【裁判日期】920822【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羈押之撤銷)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擄人勒贖罪)
1-10-12.【裁判字號】92,抗,660【裁判日期】921028【裁判案由】聲請羈押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羈押之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抗告權人及管轄法院)
1-10-13.【裁判字號】93,抗,231【裁判日期】930504【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五項(羈押之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
1-10-14.【裁判字號】95,訴,673【裁判日期】950725【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羈押之期間) /
1-10-15.【裁判字號】94,台抗,463【裁判日期】 941103【裁判案由】 殺人延長羈押 原裁定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 /
1-10-16.【裁判字號】95,台抗,198【裁判日期】950511【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第四項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要件2)
1-10-17.【裁判字號】95,台抗,229【裁判日期】950601【裁判案由】強盜等罪延長羈押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要件1)
1-10-18.【裁判字號】89,聲,808【裁判日期】890905【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羈押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項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判決對羈押之效力)
1-10-19.【裁判字號】89,抗,344【裁判日期】 890829【裁判案由】 不服羈押 抗告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七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羈押--要件1)
1-10-20.【裁判字號】 91,上更(一),934【裁判日期】 920325【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撤銷羈押,並限制住居於OO市OO路三八七巷四十九號五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但書(羈押之撤銷--逾刑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羈押各項處分之裁定或命令機關)
1-10-21.【裁判字號】 95,聲,773【裁判日期】 950609【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羈押各項處分之裁定或命令機關)
1-10-22.【裁判字號】 89,抗,62【裁判日期】 890229【裁判案由】 不服羈押 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羈押之撤銷)
1-10-23.【裁判字號】 93,聲,834【裁判日期】 930831【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提出新台幣貳佰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羈押各項處分之裁定或命令機關)
1-10-24.【裁判字號】 90,聲更(一),1【裁判日期】 900119【裁判案由】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五項、第一百十三條(保釋--生效期) 貪污治罪條例
1-10-25.【裁判字號】94,重訴,3【裁判日期】940816【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製造販賣或運輸重型槍砲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1-10-26.【裁判字號】 91,抗,587【裁判日期】 911003【裁判案由】 聲請羈押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 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罰則)、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販賣仿冒商品之處罰)
1-10-27.【裁判字號】 91,抗,178【裁判日期】 910425【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對有理由之抗告之裁定)
1-10-28.【裁判字號】95,聲,512【裁判日期】950411【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後,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
1-10-29.【裁判字號】 94,上訴,3650【裁判日期】 941213【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等 責付於其母許參或其他成年家屬,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停止羈押--責付) /
1-10-30【裁判字號】 94,聲,1450【裁判日期】 941230【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限制住居於OO縣OO市OO路二十六巷三十八號三樓,並限制其出境。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停止羈押--限制住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五項(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
1-10-31.【裁判字號】 94,抗,410【裁判日期】 940702【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原裁定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四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羈押--要件3),第一百十一條第五項(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
1-10-32.【裁判字號】89,訴,372【裁判日期】900307【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應予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再執行羈押之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羈押--要件1)
1-10-33.【裁判字號】92,矚重訴,1【裁判日期】920617【裁判案由】貪污等 應予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羈押--執行)
1-10-34.【裁判字號】95,矚重訴,1【裁判日期】950831【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准予趙O銘將原限制住居之地址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並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4款
1-10-35.【裁判字號】95,聲,748【裁判日期】950428【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刑事訴訴法第一百十八條(保證金之沒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有關羈押各項處分之裁定或命令機關)
1-10-36.【裁判字號】95,聲,417【裁判日期】950519【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准予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免除具保責任與退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法院意思表示之方式)
1-10-37.【裁判字號】93,易,458【裁判日期】931104【裁判案由】竊盜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法院意思表示之方式)
1-10-38.【裁判字號】95,訴,1305【裁判日期】950818【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各准以新臺幣參拾萬元具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羈押各項處分之裁定或命令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羈押--要件3)
1-10-39.【裁判字號】 90,聲,1923【裁判日期】 900621【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羈押--要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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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第 一一 章 搜索及扣押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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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連結 裁判結果 主要法條 其他相關法規
1-11-1.【裁判字號】92,訴,1863【裁判日期】930226【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搜索之客體) 警察勤務條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
1-11-2.【裁判字號】89,上易,244【裁判日期】 890308【裁判案由】 賭博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搜索票)
1-11-3.【裁判字號】 88,上易,2963【裁判日期】 880831【裁判案由】 侵占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證明書之付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1-11-4.【裁判字號】90,易,512【裁判日期】910320【裁判案由】瀆職 處有期徒刑拾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搜索之限制--軍事秘密處)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1-11-5.【裁判字號】95,訴,754【裁判日期】950804【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處有期徒刑O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搜索票);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聲請核發搜索票)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身分查證)
1-11-6.【裁判字號】 94,台上,3062【裁判日期】 940609【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逕行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1-11-7.【裁判字號】 94,台上,2550【裁判日期】 940519【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證據排除法則)
1-11-8.【裁判字號】 90,台上,6687【裁判日期】 901101【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1-11-9.【裁判字號】91,自,478【裁判日期】911004【裁判案由】誹謗 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搜索票);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二(搜索之執行)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五
1-11-10.【裁判字號】90,急搜,186【裁判日期】900920【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原搜索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附帶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通緝--效力及撤銷)
1-11-11.【裁判字號】94,台上,3327【裁判日期】 940623【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逕行搜索);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同意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三審調查範圍--事實調查)
1-11-12.【裁判字號】 93,台上,4467【裁判日期】 930826【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逕行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上訴有理由之判決--撤銷原判)
1-11-13.【裁判字號】90,急搜,1【裁判日期】900723【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原搜索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逕行搜索) *「毒樹果實」理論
1-11-14.【裁判字號】91,急搜,15【裁判日期】911216【裁判案由】重利等 原搜索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同意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準抗告之範圍、聲請期間及其裁判
1-11-15.【裁判字號】 95,台上,5349【裁判日期】 950928【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原判決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1-11-16.【裁判字號】90,上易,449【裁判日期】891012【裁判案由】傷害等 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参佰元折算壹日。刑貳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強制搜索)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1-11-17.【裁判字號】95,聲,585【裁判日期】950419【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款 扣案之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發還聲請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扣押之客體)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七條(判決後扣押物之處分)
1-11-18.【裁判字號】86,台上,4980【裁判日期】 860821【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案件 聲請均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扣押之客體)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強制扣押)
1-11-19.【裁判字號】 86,台上,7402【裁判日期】 861218【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著作權法
1-11-20.【裁判字號】 90,抗,552【裁判日期】 901129【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等 原裁定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附帶扣押)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無照營業之處罰)
1-11-21.【裁判字號】92,聲,783【裁判日期】920716【裁判案由】聲請解除扣押凍結帳戶 聲請均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強制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判決後扣押物之處分)
1-11-22.【裁判字號】90,抗,81【裁判日期】900301【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扣押後之處置--收據、封緘)、第一百四十條(扣押後之處置--看守、保管、毀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留存物之準用規定)
1-11-23.【裁判字號】 89,聲,551【裁判日期】 890621【裁判案由】 聲請變更扣押物處所 准由聲請人負保管之責,遷移至OO縣OO鄉OO路十八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扣押後之處置--看守、保管、毀棄) /
1-11-24.【裁判字號】 93,上訴,1888【裁判日期】 941003【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扣押後之處置--拍賣) 刑法第三十八條(沒收物)
1-11-25.【裁判字號】95,聲,1414【裁判日期】950808【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扣押之如附表之物品應發還予。其餘聲請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扣押物之發還) /
1-11-26.【裁判字號】 90,抗,81【裁判日期】 900301【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留存物之準用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扣押物之發還)
1-11-27.【裁判字號】 90,毒抗,396【裁判日期】 900518【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原裁定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搜索或扣押時間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對有理由之抗告之裁定)
1-11-28.【裁判字號】 90,台上,7171【裁判日期】 901122【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搜索、扣押時之在場人) 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三十一條(逕行搜索)
1-11-29.【裁判字號】 93,台上,1886【裁判日期】 930415【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另案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上訴三審之限制--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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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編  總則

1-1.第一章  法 例 § 1

1-1-1.【裁判字號】93,交簡上,121【裁判日期】940812【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1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交簡上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O銘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交簡字第一五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陳O銘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凌晨零時至三時之間,在OO縣OO鎮OO路之好樂迪KTV內飲用啤酒四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駕駛車牌號碼XXXX─DH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五時四十三分,行OO市OO路與松仁路口時,遭警攔檢盤查,經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O點六一毫克,因認被告陳O銘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酒醉駕駛罪嫌。
  二、按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三百零三第六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所明定;再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判誤依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者,原審所行訴訟程序因有重大瑕疵,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訴訟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條意旨參照)。
  三、次按「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所謂現役軍人,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係指軍事審判法第二條所稱「現役軍人」及第三條所列「視同現役軍人」之人;而軍事審判法第二條所稱現役軍人,係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而言,此觀諸該法條之規定自明;上開審判權歸屬之規範,乃對於現役軍人之犯罪,因其身分之特殊而特別規定,重在犯罪時之身分,非以追訴審判時為基準,係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至於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之情形,因國家安全法未規定,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由法院審判。故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非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其犯罪及發覺均在任職服役中,縱令起訴及審判時已離職離役,仍應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尚無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二項之適用(最高法院八十八年臺上字第五六一六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被告陳O銘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入伍服常備兵役,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退役(退伍令字號:O九三一一一八O九三一一二五號)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兵籍資料、本院臺北簡易庭與臺北縣淡水鎮公所兵役課之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而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涉嫌於九十三年六月五日凌晨酒後駕車經警查獲,該行為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所明定處罰,且其犯罪及發覺時均在被告服役期間,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裁判意旨,被告既係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且其犯罪及發覺時之身分均為現役軍人,自應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普通法院對之並無審判權,而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查,逕對被告論罪科刑,自有未合,應由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第一審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三百零三第六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德 民
法 官 陳 芃 宇
法 官 孫 曉 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 錦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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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裁判字號】89,自,451【裁判日期】890630【裁判案由】誹謗 §2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五一號   
自 訴 人   湯O賢
被   告   陳O雄   
被   告   劉O典
右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陳O雄、劉O典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陳O雄前為本院院長,被告劉O典係本院法官,被告劉O典於審理本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一號自訴人湯O賢涉嫌妨害公務乙案,於羈押自訴人期間,將自訴人施以手銬,送往醫院作精神鑑定,自訴人為功在國家之榮民,此嚴重傷害自訴人之尊嚴,因認被告二人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及刑法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云云。
  二、按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為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明定。又精神是否耗弱,乃屬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非有專門精神病醫學研究之人予以診察鑑定,不足以資斷定,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二五三號在案。本院法官劉O典,於審理本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一號乙案時,依卷內資料及被告(即本案自訴人)當庭之言行舉止,認被告人格特質異於常人,恐有精神障礙之虞,基於被告利益之考量,依職權將被告送往醫院,由精神病科之專門醫生對被告作精神鑑定,苟鑑定結果證實被告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情形,依刑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可因此不罰或減輕被告之刑,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完全符合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之意旨。至對被告施以手銬,乃因被告係在押人犯,於自看守所提解至醫院作精神鑑定過程中,礙於戒護之必要所為之適當處置而已,當無損害被告名譽之意思。自訴人認有損其名譽,實乃因自訴人疼惜自己人格尊嚴,所為之主觀反應罷了,當不得因此即反向臆測本院法官劉O典有妨害自訴人名譽之行為。另前本院院長陳O雄,於行政事務上固係本院之代表人,但於審判事務上,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乃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實施刑事訴訟所為之決定,本不須事先徵詢院長之意見,更不須事先徵得院長之同意,是前本院院長陳O雄,就本院法官劉O典決定將自訴人送往精神鑑定乙節,何來機會與本院法官劉O典為犯意之聯絡,自訴人依其主觀之偏執及臆測,殊有誤會,併予說明。
  三、綜上所述,自訴人將有利於己之情形,反向臆測係不利於己之情形,以主觀之自尊認定,憑空想像本院法官劉O典將自訴人送往精神鑑定,乃意在妨害自訴人之名譽,顯屬無據,更彰顯本院法官劉O典於審理該案時對自訴人精神狀態之疑慮。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本件被告二人有自訴人所指稱公然侮辱或誹謗之行為,不能證明其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陳O雄、劉O典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但本件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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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裁判字號】90,簡上,428【裁判日期】901225【裁判案由】竊盜 §3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二八號
   上 訴 人 蕭O祥
   輔 佐 人 蕭O豐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蕭O祥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八二O號第一審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九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等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第二審上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前段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三條明定「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基此倘非受判決之人,除為法律明定之其他有上訴權人,否則縱其與被告間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法律上仍非有權提起上訴,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之情形,此觀諸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二)所闡釋:「一、二、三審自訴人均為某甲,二審更審判決後,自訴人以某公司名義提起上訴,某甲為其法定代理人,二審以某公司非當事人,亦非另有上訴權之人,裁定駁回。某公司提起抗告,主張二審應定期命其補正。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係指有上訴權人手續欠缺,如上訴狀未簽名蓋章,未提出繕本等情形而言,某甲與某公司為兩個不同之人格主體,某公司非受判決人,根本無權提起上訴,自非程式不合,不能命其變更某甲為上訴人」等語之意旨自明。又被告之兄弟,雖屬二親等之旁系血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起訴後得以書狀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然輔佐人之任務,依同條二項之規定,主要係在法院陳述意見,倘輔佐人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至第三百四十七條之上訴權限,自不得僅憑其輔佐人之身分提起上訴,自屬當然。
  二、經查,本件輔佐人蕭O豐,自承係上訴人即被告蕭O祥之弟,並經本院核閱其證件屬實,堪認為真。而輔佐人蕭O豐復自承本件提起上訴並未經被告同意,且上訴狀上被告之簽名亦係其所代簽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訊問筆錄),足證本件之上訴確非被告蕭O祥所提起,而輔佐人蕭O豐又非刑事訴訟法所訂有上訴權之人,其提起上訴,復係以被告之名義提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吳冠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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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二章 法院之管轄 §4

1-2-1.【裁判字號】89,聲再,23【裁判日期】900720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4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金O鐸
  右列聲請人因叛亂案件,對於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國防部確定判決(四九警審特字第四O號、五十年度覆普淦字九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原審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次按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如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解嚴後對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再審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所謂原審法院,係指原審級之法院而言,並非指為判決之原法院。又刑事訴訟法第四條但書規定,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其所謂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係指刑法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章暨其特別法所定各罪而言。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廢止生效前之懲治叛亂條例之煽惑軍人公務員逃叛罪,係犯刑法內亂罪、外患罪之特別規定,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經軍事審判機關判決確定,無論該判決確定之軍事審判為初審或覆判,於解嚴後,其再審之管轄法院為受判決之犯罪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末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行為時罹犯精神分裂症心神喪失為由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已屬違背規定且不可補正。況且,經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函覆本院有關聲請人叛亂案件之資料卡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四九警審特字四O號判決書可知,聲請人於戒嚴時期因叛亂案件,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上開案號案件判決聲請人煽惑軍人公務員逃叛,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三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嗣聲請人不服聲請覆判,經國防部五十年度覆普淦字九三號判決聲請駁回確定,有該資料卡及判決書附卷可稽。是由上開說明可知,聲請人於戒嚴時期涉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款罪,經軍事審判機關判決有罪確定,無論該判決確定之軍事審判為初審或覆判,於解嚴後,其再審之管轄法院為受判決之犯罪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顯已違背聲請再審之程序,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 佾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 適 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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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裁判字號】95,毒聲更(一),12【裁判日期】950622【裁判案由】觀察勒戒 §5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OO
  上開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九十五年度聲觀字第一二一號),裁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毒抗字第一七二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OO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為警採尿前回溯九十六小時之期間內某時(不含為警逮捕後至採尿之期間),在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為警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OO市OO路一四五號五樓查獲等情,雖為被告所否認,然被告之尿液經送檢驗,呈MDMA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行為,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八三七號著有判例。經查:本件被告於檢察官提出聲請時,其住所係在OO縣OO市OO路九十巷二一號,此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係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轄區。又被告始終否認有何施用毒品之行為,聲請人抗告意旨雖以查獲現場十七人經採集尿液驗尿結果,其中有十六人呈MDMA陽性反應,足推認被告係於上址施用毒品云云,然經本院詳詢被告後,仍為其否認(見本院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訊問筆錄第一頁),自不能推論被告之行為地即為查獲地點;再觀諸前開聲請意旨,均未指訴被告施用或持有毒品之行為地OO市OO路一四五號五樓查獲處;復遍查卷內所附證據資料均無法得知被告施用或持有毒品之行為地,是被告雖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OO市OO路一四五號五樓為警查獲,然當時並未由被告身上查獲任何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亦難認為被告所持有,實難OO市OO路一四五號五樓為被告施用或持有毒品之行為地。從而卷內並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被告違法施用、持有毒品之犯罪地點及檢察官提起本件聲請時被告之所在地係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無管轄權,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檢察官提起本件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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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裁判字號】92,聲,114【裁判日期】920306【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6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莊O達
  即 被 告
  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詐欺等案件,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六八號、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一O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O七號案件審理,為免虛耗訴訟資源,且聲請人係糖尿病、高血壓及中風病患,行動諸有不便,又聲請人所犯各罪,犯罪時間緊接,且係基於一貫意思反覆觸犯同一性質之罪名,爰聲請指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二、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移件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雖以渠莊O達右揭數案件請求由其中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然並未提出任何資料釋明數法院其中一法院不同意合併審判,或其所涉數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八條所規定「同一案件」之關係,徒執莊O達現罹病及所犯數案件具有連續犯關係為由,聲請本院指定數案件均合併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
法 官 林 勤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回分類>>回索引>>

1-2-4.【裁判字號】93,聲,196【裁判日期】930227【裁判案由】聲請合併審判 §6.3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O隆
右聲請人因聲請合併審判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又合乎前開得合併審判之相牽連案件係指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O隆除在鈞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一六號被訴強盜等案件外 (原審案號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並有另案被訴誣告案件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二號,起訴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六八號),爰聲請將繫屬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誣告案件裁定移由鈞院併案審理,以免審理進度落後云云。
  三、查聲請人被訴之前開強盜及誣告兩案,並非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而就兩案之起訴事實、犯罪時間、犯罪方式、所犯罪名及構成要件等觀之,亦不符同條第四款所指「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之要件,有原審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判決書、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六八號起訴書在卷可憑。至同條第一款「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由不同級法院管轄或繫屬者,仍需其訴訟程度相同,始能達合併審判訴訟便宜經濟之效,本件聲請人所涉前開兩案訴訟程度並不相當 (一為第一審,一為第二審),合併審判對於訴訟便宜經濟並無助益,前開兩案不宜由本院合併審判。是聲請人合併審判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炳 禎
法 官 蘇 素 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 閣 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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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裁判字號】92,易,153【裁判日期】920710【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7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奇
       曹O華
       吳O忠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偵緝字第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亦設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O奇、曹O華及吳O忠明知從未在臺北市私立滬江高級中學就讀,不可能取得該校畢業之學歷,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依「跳蚤雜誌」之廣告,各以新臺幣四萬元、三萬三千元、三萬三千元之代價,分別與一名不知名之女子及自稱「趙主任」之男子,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O奇、曹O華及吳O忠三人提供各自之身分證影本、相片及前述金額等物,交由快遞人員轉交予趙主任等人,趙主任等人將渠等照片與基本資料貼載於「陳O奇臺北市私立滬江高級中學畢業證書」、「曹O華臺北市私立滬江高級中學畢業證書」及「吳O忠臺北市私立滬江高級中學畢業證書」上,並偽造被告曹O華及吳O忠二人之學生成績證明,足生損害於臺北市私立滬江高級中學對畢業證書及學生成績證明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O奇住所地在OO縣OO鄉OO街九巷一號十樓之一、被告曹O華住所地在OO縣OO市OO路五四八巷四號二樓、被告吳O忠住所地在OO縣OO市OO路四十六巷三十四之三號六樓,業據被告等到庭供述在卷,並經本院當庭核對被告等之國民身分證無訛。且交付偽造證件之地點,分別在台北縣蘆洲市之麥當勞速食店及被告陳O奇位於前揭住所之一樓,業據被告三人供述詳實。此外,並無證據證明本件犯罪地位於本院轄區,被告三人與同案被告張坤樹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相牽連案件之關係,是本件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本院所管轄區域,揆諸首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紀文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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