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六法首頁>> 裁定判決全文彙編4民訴實務裁判全文彙編01.第一編 (第1~2章) §1~77
【更新】
2011/08/20【編註】本檔索引目錄~收錄部份全文!如需超連結正確全文~完整版全文,可免費索取或請購買本站彩色、項次顏色區分word超連結資料庫,謝謝!【更多】請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查詢說明範例
【彙編名稱】


民訴實務裁判全文彙編01.共102則.

.第一編 (第1~2章) §1~77

【其他民訴實務彙編】.02第一編(第3~4章)§77-1~243.03第二編 §244~436.04第三~六編 §437~507.05第六-九編 §508~640

.總索引.                                       民事訴訟法
  第1編 總則 1-1.第一章 法院  1-1-1.第一節 管轄 §1 (37)

          1-1-2.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 §32 (7)
   

1-2.第二章 當事人  1-2-1.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40 (20)

           1-2-2.第二節 共同訴訟 §53 (13)

           1-2-3.第三節 訴訟參加 §58 (11)

           1-2-4.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68 (14)

【其他彙編】民事實務判決全文彙編相關民事程序法彙編刑事特別法判決彙編刑訴實務裁判全文彙編
.刑法分則類.01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犯罪判決彙編.02侵害財產法益犯罪判決彙編
.03侵害社會法益犯罪判決彙編.04侵害國家法益犯罪判決彙編
                                                      回索引>>
第一編  總 則

1-1.第一章 法 院

1-1-1.第一節 管 轄 §1
【編註】以下收錄部份全文!如需超連結正確全文~完整版全文,可免費索取或請購買本站彩色、項次顏色區分word超連結資料庫,謝謝!

裁判連結 裁判結果 主要法條 其他相關法規
1-1-1-1.【裁判字號】93,訴,4557【裁判日期】931028【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1-1-2.【裁判字號】93,聲,160【裁判日期】930114【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普通審判籍2--法人及其他團體)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1-1-1-3.【裁判字號】89,重訴,2103【裁判日期】891218【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普通審判籍2--法人及其他團體)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1-1-1-4.【裁判字號】93,國,31【裁判日期】931115【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普通審判籍2--法人及其他團體) 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1-1-5.【裁判字號】92,訴,3593【裁判日期】930331【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三項(普通審判籍2--法人及其他團體)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1-1-1-6.【裁判字號】94,重訴,174【裁判日期】940614【裁判案由】返還借名財產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一項(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1)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普通審判籍2--法人及其他團體)
1-1-1-7.【裁判字號】93,簡抗,5【裁判日期】930330【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原裁定廢棄。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四條(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2)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定管轄之時期)
1-1-1-8.【裁判字號】90,重勞訴,1【裁判日期】900314【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六條(因業務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第二十七條(定管轄之時期)
1-1-1-9.【裁判字號】89,海商,32【裁判日期】890907【裁判案由】給付船舶修繕費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八條(因船舶涉訟之特別審判籍2)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1-1-1-10.【裁判字號】93,訴,2940【裁判日期】930706【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因社員資格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1-1-1-11.【裁判字號】95,重訴,1404【裁判日期】951115【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1) 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1-1-1-12.【裁判字號】92,訴,2936【裁判日期】920630【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二項(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1)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1-1-1-13.【裁判字號】92,訴,588【裁判日期】920605【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二項(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1)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1-1-1-14.【裁判字號】90,重訴,1068【裁判日期】900515【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2)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第二十條前段
1-1-1-15.【裁判字號】93,建,372【裁判日期】931229【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1-1-1-16.【裁判字號】92,訴,4779【裁判日期】921128【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合計新台幣肆佰陸拾捌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因票據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聲請證據保全之要件)
1-1-1-17.【裁判字號】92,訴,3059【裁判日期】920707【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因財產管理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1-1-1-18.【裁判字號】94,智,8【裁判日期】940215【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專利法第八十四條(侵害專利權之救濟方法)  
1-1-1-19.【裁判字號】93,訴,81【裁判日期】930204【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舍人公之登記無效等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因登記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第二十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1-1-1-20.【裁判字號】92,重家訴,7【裁判日期】920102【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關於繼承事件之特別審判籍1)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1)
1-1-1-21.【裁判字號】92,家訴,35【裁判日期】920313【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關於繼承事件之特別審判籍1)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但書(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1-1-1-22.【裁判字號】93,訴,4797【裁判日期】931117【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1)
1-1-1-23.【裁判字號】94,訴,2626【裁判日期】940607【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但書(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民法第四百五十五(租賃物之返還)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1)
1-1-1-24.【裁判字號】93,簡抗,75【裁判日期】930927【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裁定廢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管轄之競合)、第二十二條(管轄競合之效果--選擇管轄)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一六二號判例
1-1-1-25.【裁判字號】88,簡抗,34【裁判日期】890815【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原裁定廢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管轄競合之效果--選擇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1-1-1-26.【裁判字號】94,聲,1818【裁判日期】941202【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 /
1-1-1-27.【裁判字號】94,重訴,1211【裁判日期】950103【裁判案由】損害賠償24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1-1-1-28.【裁判字號】95,訴,10801【裁判日期】951128【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零肆拾元…。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一造辯論判決)
1-1-1-29.【裁判字號】95,訴,9286【裁判日期】951012【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擬制之合意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一造辯論判決)
1-1-1-30.【裁判字號】92,簡抗,66【裁判日期】921217【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抗告駁回。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合意管轄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1)
1-1-1-31.【裁判字號】93,訴,1303【裁判日期】930729【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肆萬零柒佰肆拾捌元…。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合意管轄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1-1-32.【裁判字號】92,小抗,4【裁判日期】920313【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原裁定廢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定管轄之時期)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抗告法院之裁定)
1-1-1-33.【裁判字號】93,訴,2314【裁判日期】930524【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1-1-1-34.【裁判字號】92,簡抗,89【裁判日期】921225【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原裁定廢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1-1-1-35.【裁判字號】95,訴,7743【裁判日期】950914【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1-1-1-36.【裁判字號】89,婚,194【裁判日期】890725【裁判案由】離婚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移送裁定之效力1)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二項(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1)
1-1-1-37.【裁判字號】95,家訴,55【裁判日期】950906【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移送裁定之效力2) /
                                                    回索引>>
1-1-2.第二節法院職員之迴避 §32
 
【編註】以下未收錄全文!如需超連結正確全文~完整版全文,可免費索取或請購買本站彩色、項次顏色區分word超連結資料庫,謝謝!

裁判連結 裁判結果 主要法條 其他相關法規
1-1-2-1.【裁判字號】92,聲,1873【裁判日期】920731【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推事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聲請推事迴避之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條(事實之釋明)
1-1-2-2.【裁判字號】92,簡抗,51【裁判日期】921002【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抗告駁回。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推事迴避及其事由)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試行和解)
1-1-2-3.【裁判字號】92,再抗,77【裁判日期】920716【裁判案由】確認登記為仲裁人等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聲請推事迴避之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再審事由1)
1-1-2-4.【裁判字號】91,台抗,62【裁判日期】910207【裁判案由】裁判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聲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迴避部分廢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聲請推事迴避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抗告法院之裁定)
1-1-2-5.【裁判字號】92,上,318【裁判日期】930512【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右當事人間…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推事迴避之效力) /
1-1-2-6.【裁判字號】92,簡上,716【裁判日期】930305【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異議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推事迴避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聲請推事迴避及其事由)、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聲請推事迴避之程序)
1-1-2-7.【裁判字號】90,台抗,651【裁判日期】901214【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推事迴避及其事由)
                                                  回索引>>
1-2.第二章 當事人
1-2-1.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40
 
【編註】以下未收錄全文!如需超連結正確全文~完整版全文,可免費索取或請購買本站彩色、項次顏色區分word超連結資料庫,謝謝!

裁判連結 裁判結果 主要法條 其他相關法規
1-2-1-1.【裁判字號】92,訴,1377【裁判日期】920321【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檢查權不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六條(自然人權利能力)
1-2-1-2.【裁判字號】93,訴,3360【裁判日期】940309【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被告應將原告…土地,…建物…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三百零七條(從權利之隨同消滅)
1-2-1-3.【裁判字號】94,訴,342【裁判日期】940824【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原告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當事人能力)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 (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
1-2-1-4.【裁判字號】92,簡抗,26【裁判日期】920522【裁判案由】贈與攤位等 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當事人能力) 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一號著有判例
1-2-1-5.【裁判字號】92,訴,1705【裁判日期】920407【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法定代理人規定之準用)
1-2-1-6.【裁判字號】92,訴,5674【裁判日期】930712【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四項(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2-1-7.【裁判字號】89,上更(一),71【裁判日期】890712【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不法行為之禁止)
1-2-1-8.【裁判字號】93,重訴,723【裁判日期】940301【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告應於…補正…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文書證明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選定當事人之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選定法人之要件)
1-2-1-9.【裁判字號】85,台上,624【裁判日期】850322【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選定當事人喪失其資格之救濟)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1-2-1-10.【裁判字號】92,上,82【裁判日期】921021【裁判案由】交付土地補償費等 變更之訴駁回。變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1-2-1-11.【裁判字號】93,重訴,723【裁判日期】940317【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選定法人之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1-2-1-12.【裁判字號】95,重訴更一,4【裁判日期】950831【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告應.…提出原告協會會員選定原告為其提起本件訴訟之委任(或授權)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三項(選定法人之要件) /
1-2-1-13.【裁判字號】92,訴易,18【裁判日期】920408【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告應於…具狀…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訴訟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1-2-1-14.【裁判字號】90,簡上,177【裁判日期】910604【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應適用之法規)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執行業務之機關)
1-2-1-15.【裁判字號】90,簡上,228【裁判日期】900419【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欠缺之追認)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簡易判決之上訴或抗告程序;上訴及抗告程序之準用)
1-2-1-16.【裁判字號】91,訴更一,12【裁判日期】910806【裁判案由】撤銷違法處分 原告應於…補正起訴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前段(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欠缺之補正) 民法第二十七條(法人之機關)
1-2-1-17. 【裁判字號】95,聲,4193【裁判日期】951128【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 
1-2-1-18.【裁判字號】89,親,98【裁判日期】910509【裁判案由】確認親生子女 選任…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管轄之時點) 
1-2-1-19.【裁判字號】93,婚,670【裁判日期】930909【裁判案由】離婚等 選任…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五項(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1-2-1-20.【裁判字號】 92,訴,1393【裁判日期】 920918【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不存在董事長之委任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法定代理人規定之準用) /
                                                    回索引>>
1-2-2.第二節 共同訴訟 §53

【編註】以下未收錄全文!如需超連結正確全文~完整版全文,可免費索取或請購買本站彩色、項次顏色區分word超連結資料庫,謝謝!
裁判連結 裁判結果 主要法條 其他相關法規
1-2-2-1.【裁判字號】95,訴,4314【裁判日期】950809【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共同訴訟之要件) 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1-2-2-2.【裁判字號】89,簡抗,76【裁判日期】900226【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原裁定廢棄。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共同訴訟之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簡易判決之上訴或抗告程序;上訴及抗告程序之準用)
1-2-2-3.【裁判字號】92,訴,4226【裁判日期】921128【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本件被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件被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共同訴訟之要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公共基金之設置及來源)、第二十四條(繼受人應繼受前區分所有人權利義務)
1-2-2-4.【裁判字號】91,訴,3248【裁判日期】920912【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共同訴訟之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1-2-2-5.【裁判字號】90,訴,4573【裁判日期】901114【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參加原告之訴駁回。  主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主參加訴訟) /
1-2-2-6.【裁判字號】89,訴,4623【裁判日期】910527【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通常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1-2-2-7.【裁判字號】93,訴,2779【裁判日期】930730【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陸拾壹萬零參拾捌元…。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共同訴訟之訴訟費用負擔)
1-2-2-8.【裁判字號】92,重訴,1977【裁判日期】930130【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後段(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1-2-2-9.【裁判字號】91,訴,5177【裁判日期】911122【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原告備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1-2-2-10.【裁判字號】91,訴,4098【裁判日期】921023【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追加為原告。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 /
1-2-2-11.【裁判字號】93,重訴,1381【裁判日期】940310【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追加…為原告。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1-2-2-12.【裁判字號】92,重訴,410【裁判日期】930908【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追加為原告。 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 /
1-2-2-13.【裁判字號】93,訴,2576【裁判日期】940225【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相對人應追加列為原告。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 /
                                                    回索引>>
1-2-3.第三節 訴訟參加 §58
 
【編註】以下未收錄全文!如需超連結正確全文~完整版全文,可免費索取或請購買本站彩色、項次顏色區分word超連結資料庫,謝謝!

裁判連結 裁判結果 主要法條 其他相關法規
1-2-3-1.【裁判字號】93,訴,314【裁判日期】931001【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無效 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訴訟參加之要件) /
1-2-3-2.【裁判字號】91,重訴,1124【裁判日期】930930【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參加駁回。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訴訟參加之要件) /
1-2-3-3.【裁判字號】91,上,273【裁判日期】910820【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上訴及主參加之訴均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訴訟參加之要件) 民事訴訟第五十四條(主參加訴訟)
1-2-3-4.【裁判字號】89,訴,5459【裁判日期】900321【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 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訴訟參加之程序) 最高法院二十二人上字第七五四號判例
1-2-3-5.【裁判字號】91,重訴,2465【裁判日期】920117【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訴訟之異議權)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1-2-3-6.【裁判字號】 93,台聲,578【裁判日期】 930916【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但書(參加人之權限) /
1-2-3-7.【裁判字號】87,台再,70【裁判日期】870717【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前段(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 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運送人之責任)
1-2-3-8.【裁判字號】 92,訴,2019【裁判日期】 930826【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捌拾參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參加人之承擔訴訟) 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保證之定義)
1-2-3-9.【裁判字號】95,訴,3596【裁判日期】950630【裁判案由】交付定存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告知訴訟) /
1-2-3-10.【裁判字號】92,簡上,58【裁判日期】920127【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告知訴訟之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 (理由書、答辯狀之提出)
1-2-3-11.【裁判字號】92,重訴,31【裁判日期】921118【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告知訴訟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
                                                    回索引>>
1-2-4.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68

【編註】以下未收錄全文!如需超連結正確全文~完整版全文,可免費索取或請購買本站彩色、項次顏色區分word超連結資料庫,謝謝!
裁判連結 裁判結果 主要法條 其他相關法規
1-2-4-1.【裁判字號】92,智,98【裁判日期】930909【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本件禁止…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
1-2-4-2.【裁判字號】94,台抗,1139【裁判日期】941215【裁判案由】確認權利存在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1-2-4-3.【裁判字號】92,家訴,7【裁判日期】920114【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前段(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 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七四號判例
1-2-4-4.【裁判字號】92,上易,604【裁判日期】930521【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六十日內,補正以陳清和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 司法院二十八年院字第一八四一號解釋
1-2-4-5.【裁判字號】93,簡上,560【裁判日期】930916【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寄存送達)
1-2-4-6.【裁判字號】93,再微,9【裁判日期】920331【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各別代理權)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提起再審之期間)
1-2-4-7.【裁判字號】89,簡上,232【裁判日期】890621【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原判決廢棄。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 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保證人之抗辯權)
1-2-4-8.【裁判字號】 93,台再,32【裁判日期】 931104【裁判案由】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訴訟代理權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當然停止3--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
1-2-4-9.【裁判字號】91,勞上易,49【裁判日期】920127【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二項(解除訴訟委任之要件及程序) 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度台抗第一九二號判例
1-2-4-10.【裁判字號】90,家抗,211【裁判日期】900806【裁判案由】離婚等 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解除訴訟委任之要件及程序) 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九十二號判例
1-2-4-11.【裁判字號】93,訴,2950【裁判日期】931011【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應…具狀提出依…辦理驗證之民事委任狀。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九條 (文書驗證)
1-2-4-12.【裁判字號】93,再易,79【裁判日期】931201【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再審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其餘再審原告之委任狀。…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1-2-4-13.【裁判字號】94,台抗,1048【裁判日期】941111【裁判案由】假處分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假處分撤銷之原因1)
1-2-4-14.【裁判字號】93,選,4【裁判日期】930927【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輔佐人到場之許可及撤銷) 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八二四
                                                  >>回分類>>回索引
 1.第一編  總 則 1-1.第一章 法 院 1-1-1.第一節 管 轄 §1
  1-1-1-1.【裁判字號】93,訴,4557【裁判日期】931028【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1.1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七號
原告  李O裕
被告  鄭O年     陳O宜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鄭O年、陳O宜在訴外人南昌車業有限公司(下稱南昌公司)未經設立登記時,以該公司名義經營業務,違反公司法第十九條,而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且被告二人並未履行區域代理契約書(下稱契約書)之內容,致原告支出店面租金、招牌費及裝潢費,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亦同負損害賠償之責。並主張依據契約書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另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本院亦有管轄權云云。然查,依據原告所提出之契約書第八條固約定「如因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該契約書係由原告與訴外人南昌公司所訂立,自難認本件兩造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況前開契約書第三條約定之銷售區域為台北縣五股鄉,並無原告所稱債務履行地在本院轄區之情,則原告主張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在本院轄區云云,顯有誤會,自應回歸民事訴訟法上「以原就被」原則,定本件之管轄權。是本件被告住所地既在台北縣三芝鄉土地公坑五四之十三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 袁以明  

                                               回分類>>回索引>>
1-1-1-2.【裁判字號】93,聲,160【裁判日期】930114【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2.1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O號
聲 請 人  柏O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O輝
送達代收人  黃O偉
  右聲請人聲請對喜O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喜O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二號判決確定,聲請人前以鈞院八十年度存字第八五二號提存事件,為喜O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提存假扣押擔保金,聲請人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發函催告設址於香港中環康勞德路OOO號孫德中心二OO室喜O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儘速行使權利,惟遭郵務機關退回,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鈞院准將上開催告行使權利之函件予以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民事判決影本、函件及信封原本各一份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固有明文。惟依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而聲請公示送達者,係屬非訟事件,則定該事件之法院管轄,本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決之,因非訟事件法中就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事件之管轄,並無明文規定。參諸非訟事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非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依住所而定者,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及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所定,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本院因認就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事件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應受意思表示通知之人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且於數法院對該非訟事件「俱有管轄權」時,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否則即應駁回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對之為意思表示通知之喜O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中環康勞德路OOO號孫德中心OO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封地址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之聲請事件,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自有違誤,所為聲請,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前開催告喜O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之函文中並未載明「二十日以上」之催告期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要件不符,宜一併更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  

                                               回分類>>回索引>>
 1-1-1-3.【裁判字號】89,重訴,2103【裁判日期】891218【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2.1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一O三號
原  告   得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O雄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
        賴建男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淑萍律師
        郭O慧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
法定代理人  楊O耀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OO縣OO鄉OO村半山雅OO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秀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 林秀妙  

                                               回分類>>回索引>>
1-1-1-4.【裁判字號】93,國,31【裁判日期】931115【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2.2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張O珍
被  告   國立中O大學 法定代理人  羅O權
訴訟代理人  藍瀛芳律師
複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台抗字第三六九號判例就此說明:「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附設文學院評議委員會於八十九年間審查原告升等資格時,違法侵害原告權利,為此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現任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應外系主任,是該該侵權行為之結果地包括台北市而應由本院管轄云云。被告則抗辯其任職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應外系,實與被告無涉,結果發生地並非台北市,鈞院並無管轄權等語。
  三、經調查,原告主張被告下轄文學院評議委員會於八十九年間違法不通過原告升等資格審查一案,則原告所稱侵權行為與結果已在嘉義縣發生,雖原告事後改至台北地區學校任職亦無從延續侵權行為發生時間、變更結果發生地點,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 柯月英  

                                               回分類>>回索引>>
1-1-1-5.【裁判字號】92,訴,3593【裁判日期】930331【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2.3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九三號
原  告   寶O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O國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  告   Gericom 法定代理人  Hermann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寶明企業有限公司主張依本件物流服務契約書第十六條之約定,兩造就上開物流服務契約而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縱認兩造無合意管轄之約定,因兩造約定於原告設於OO市OO路之營業所為本件債務履行地給付報酬,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本院仍有管轄權。復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三項「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請被告GericomAg陳報其在我國主營業所所在地。若本院認無管轄權,且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因被告現有電腦產品一批,存放於世O倉運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桃園縣楊梅鎮之倉庫,依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請將本件移送該院等語。被告則以否認兩造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系爭物流服務契約書上無被告簽名署押,否認其真正;否認兩造約定於原告設於OO市OO路之營業所為本件債務履行地;被告在我國無營業處所;原告所稱存放於世O倉運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桃園縣楊梅鎮倉庫之電腦產品並非被告所有等語,抗辯本院及我國所有法院均無管轄權。
  二、按以原就被,乃保護被告之利益,防止原告隨時濫行提起訴訟,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原則,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又按外國法人在本國有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者,以此定普通審判籍,同法第二條第三項亦有明文規定。次按當事人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規定。又管轄權之有無,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惟此並不包括證據之職權調查在內,當事人仍應負舉證責任,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臺上字第八七三號裁定意旨可參,查本件被告係外國法人,依上開規定,應以其在本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管轄法院。而被告陳報於我國並無事務所、營業所,原告對此並不爭執。故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兩造是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無,本院有無其他之特別審判籍?如本院確無管轄權,是否於我國有其他管轄法院得以移送?
三、經查:
  (一)原告固提出兩造物流服務契約書(詳本院卷第十頁、第十一頁、第十二頁),主張兩造就上開物流服務契約而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該物流服務契約書之真正,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否認(詳本院卷第五十七頁),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應由舉證人即原告就其私文書之真正負舉證責任,然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自難認有文書足證兩造就本件物流服務契約之爭議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主張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不足採。
  (二)原告復主張兩造約定於原告設於OO市OO路之營業所為本件債務履行地,但為被告所否認,經本院諭知其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原告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不能認其主張為真正,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等語,仍不足採。
  (三)又查原告雖提出世O倉運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九三)世人字第九三OO三號函,及世O倉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被告報運進口系爭電腦產品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進口報單、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商業發票各一紙,主張被告現有為其所有之電腦產品一批存放於世O倉運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桃園縣楊梅鎮之倉庫等語。然該等貨品係位於香港之GericomFAREASTLIMITED向日本NAGASE&CO.LTD購入三千件液晶螢幕之一部分,此有被告提出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同年七月三十日發票二紙在卷足稽,該發票載明買受人為「GericomFAREASTLIMITED」(BUYERGericomFAREASTLIMITED),足認貨物並非被告所有。而世O倉運股份有限公司固函覆本院該批貨物所有權人為GericomAG,此有該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九三)世人字第九三OO六號函可考。惟該公司乃以進口報單「本批貨物為世O物流中心代理GericomAG,申報進儲」之記載判斷,然申報進儲之人並不一定即為該貨物之買受人,且世O倉運股份有限公司又無法提供該「GericomAG」之營業所所在地、法定代理人姓名等資料供本院核對該進口報單之「GericomAG」是否為本件被告,或是位於香港之GericomFAREASTLIMITED。故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等語,仍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抗辯本件訴訟我國法院均無管轄權等語,為可採信。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林惠瑜
法官 郭美杏
法官 姚念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 朱俶伶

 
........................................................................................................................................回首頁>>
【編註】本檔索引目錄~收錄部份全文!如需超連結正確全文~完整版全文,可免費索取或請購買本站彩色、項次顏色區分word超連結資料庫,謝謝!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