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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
|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
|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
|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
|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
| 二、定居在中國的﹔ |
|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
|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
|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
|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
|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
| 二、定居在外國的﹔ |
|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
|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
|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
|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
|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
|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
|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
|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
|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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