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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組織法

【制定修正】民國96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96年7月11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十五年十一月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2.
中華民國十六年七月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3.
中華民國十六年八月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4.
中華民國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5.
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6.
中華民國十九年二月三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7.
中華民國二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8.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9.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三月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10.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11.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12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13.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日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9條
14.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0176號令修正公布第20~23條條文;並增訂第23-1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119490號令增訂公布第22-1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8910號令修正公布第2129條條文;並增訂第18-126-1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1)院臺交字第0910007240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7780號令修正公布第621條條文;並刪除第13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291號令修正公布第621條條文;並刪除第1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60017975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一條(主管事務)
  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
第二條(對主管事務之指示監督責任)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對違法越權行為之處分)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司、室之設置)
  交通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路政司。
  二、郵電司。
  三、航政司。
  四、總務司。
  五、秘書室。
第五條(路政司之職掌)
  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鐵路、公路建設籌劃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鐵路、公路動力車、客貨車製造、進口規格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鐵路、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事項。
  七、關於觀光事業籌設、規劃及觀光資源開發之策進事項。
  八、關於觀光事業建設、管理、經營之監督事項。
  九、其他有關鐵路、公路及觀光事項。
第六條(郵電司之職掌)
  郵電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通訊整體資源及相關政策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通訊產業輔導、獎勵政策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八、關於通訊接近使用及普及服務之配合促進事項。
  九、關於郵政及通訊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十、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第七條(航政司之職掌)
  航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發展計畫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公有及民營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航業、民用航空運輸航線及費率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航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船員、引水人之儲訓及執業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航業經營及聯營之規劃策進事項。
  七、關於海難救護及海事案件之審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航業、民用航空、港務及氣象事項。
第八條(總務司之職掌)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處理事項。
  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六、關於出版物之印行事項。
  七、關於事務之管理事項。
  八、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
第九條(秘書室之職掌)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公報編輯事項。
  六、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八、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
  九、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十、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鐵路總局)
  交通部設鐵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公路總局)
  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電信總局) (刪除)
第十三條(郵政總局) (刪除)
第十四條(民用航空局)
  交通部設民用航空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中央氣象局)
  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觀光局)
  交通部設觀光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七條(航政局)
  交通部設航政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條(運輸研究所)
  交通部設運輸研究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條之一(港務局)
  交通部設基隆、臺中、高雄、花蓮等四港務局;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九條(交通部部長)
  交通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二十條(政次、常次之設置)
  交通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二十一條(編制)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二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八人至七十四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二十二條(人事處之設置)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政風處之設置)
  交通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兼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三條(會計處之設置)
  交通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統計處之設置)
  交通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四條(人員選用)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交通行政、路政、電政、航政、郵政、氣象、運務、交通技術、法制、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五條(顧問)
  交通部得聘用對交通科技有專門研究或經驗之人員八人至十人為顧問。
第二十六條(委員會)
  交通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二十六條之一(附屬事業機構)
  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條(法規委員會)
  交通部設法規委員會,由顧問、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交通法規之修訂、編纂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法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行政涉及法律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法律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交通法規事項。
  法規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二十八條(處務規程)
  交通部處務規程,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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