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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924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120790號令修正公布第3、5~7、12條條文;並自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為發展全國觀光事業,設觀光局。 |
|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
| 一、觀光事業之規畫、輔導及推動事項。 |
| 二、國民及外國旅客在國內旅遊活動之輔導事項。 |
| 三、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 |
|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
|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 |
| 六、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畫事項。 |
| 七、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 |
| 八、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 |
| 九、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與觀光環境之督促、改進事項。 |
| 十、國際觀光組織及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事項。 |
| 十一、觀光市場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
| 十二、國內外觀光宣傳事項。 |
| 十三、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
|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 本局設秘書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議事、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七人至九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工程司二人或三人,編審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一人至五十九人,技士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 前項員額中,專員二人、科員六人、技士三人、辦事員一人,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出缺後不補。 |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新聞行政、員工訓練、編譯、一般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園藝、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
| 本局為聯繫國際觀光組織,推廣國際觀光業務,得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員駐國外辦事。 |
| 本局對外公文,以交通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
|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
|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
|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
|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交通部核定之。 |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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