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命令【更新】2011/8/20【貼心小幫手】(1)本法規Word檔或列印版(2)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

【法規名稱】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

【制定修正】民國84年12月15日
【公布日期】民國85年1月3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9000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條

【法規內容】

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掌理事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之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業務講習及研討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人員之專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訓練技術與方法之研究、評估及推廣事項。
  五、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三條(各組之設置)
  本中心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研究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秘書室之設置)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財產與物品保管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正副主任之設置)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中心業務。
第六條(人員編制)
  本中心置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研究員二人或三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研究員一人,編審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輔導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士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五人,技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人事室之設置)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會計室之設置)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職務適用職系)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兼任講座之聘請)
  本中心得聘兼任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
第十一條(辦事細則)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之。
第十二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首頁>>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