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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名稱】


司法院解釋彙編02~院字2
 (1501~2875號) 

.01院字1(1~1500號).03院解字(2876~4097號).04最高法院解字(1~245號).05大理院解釋-統字(1~2012號)

字號索引

院字第1501號

院字第1601號

院字第1701號

院字第1801號

院字第1901號

院字第2001號

院字第2101號

院字第2201號

院字第2301號

院字第2401號

院字第2501號

院字第2601號

院字第2701號

院字第2801-2875號

 

院字第1501-1600號

【解釋字號】院字第1501號【解釋日期】25.06.05
  毛硝既不能獨立燃燒,火硝亦無爆發性及破壞力,不能認為刑法上之爆裂物,法院受理查獲私運硝磺案件,關於處罰事項,應依軍政部公布之硝磺管理規則辦理。山東省硝磺總局修正緝私章程,不能適用,又法院就該事件所處之罰金,依其性質,應以裁定行定之,如有不服,當事人及原舉發之管理硝磺機關,均許其抗告。至關於罰金如何執行問題,可查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186.刑事訴訟法395.474**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81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02號【解釋日期】25.06.05
  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之鈔票,既經政府定為法幣,具有強制通行之性質,其有偽造或變造該銀行之鈔票者,自應論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偽造或變造通用紙幣罪。【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195**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82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03號【解釋日期】25.06.05
  典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依同編施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為限,始適用舊法規。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八條,關於聽憑典主過戶投稅之規定,係屬不得回贖之典產,依同編施行法第二條,應適用同編關於典權之規定,從而就該辦法第八條所為之解釋,在同編施行後,無再適用之餘地。【相關法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15.2.5**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83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04號【解釋日期】25.06.05
  民事訴訟法施行前所為特許上訴之裁定,其所生得為上訴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但書規定,并不因民事訴訟法之施行而受影響,此與施行法第十二條所載施行前僅有特許上訴之聲請者,不可同視。【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2**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84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05號【解釋日期】25.06.05
  (一)法院就支付命令所為假執行之宣告,債務人於假執行之裁定送達後,對於支付命令,如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之規定,該支付命令應即失效,其所宣告之假執行,自無繼續執行之理。
  (二)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515.破產法148.63**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84頁
聲請書 附廣東高等法院原呈
  現據廣州地方法院院長陳達材呈稱。竊查支付命令宣告假執行後。已實施執行。而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於宣告假執行之裁定提出異議。應否停止執行。民訴法并無明文規定。現有二說。甲說、謂支付命令與假執行。其所以分為二期。各規定異議期間者。在支付命令。係欲督促債務人之履行。若一經宣告假執行。則有強制執行之效力。故對於宣告假執行裁定。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然依民訴法第五百十五條下半段。(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之規定。是既已受訴訟拘束。在受訴法院。除有特別原因外。自無庸裁定停止執行。而執行法院既未准受訴法院為停止執行之通知。自不能因債務人以業經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為詷。而准予停止執行。不然則法文何不省郤宣告假執行之程序。而直接規定支付命令異議期間為三十日。較為簡便。乙說、謂假執行之宣告。係基於支付命令。查民訴法第五百十五條上半段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合法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該條所稱(合法時間提出異議。)即包括無論對於支付命令。抑對於宣告假執行之裁定。各該法定期間內之異議而言。故該條列在規定宣告假執行各條之後。從而支付命令既因債務人提出異議而失其效力。則假執行自無所附麗受訴法院自應為停止執行之裁定云云。以上二說。究以何說為是。此應請解釋者。又查破產法。原為債務人不能清理其債務者而設。假如有某甲以負債甚多。現經赤貧。不名一文。毫無財產為理由。請求宣告告破產。若謂其既無財產。足資清理。自與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等要件不符。予以駁回聲請。則與立法本旨似有未合。若予以准許。則債權人既未受分文之清償。因法院之裁定。立時將債權而歸消滅。於交易安全。影響殊大。在破產法中。對於債務人雖有詐欺破產罪之處罰。第我國人事登記尚未施行。姓名隨時可以自由更易。而產業之登記。尤不肯用真姓名。實屬無從調查。適用上極感困難。此應請解釋者二。事關法律疑義。理合備文呈請鈞院察核。迅賜轉呈解釋示遵等情。到院。理合據情備文轉呈鈞院鑒核。俯賜解釋。迅復下院。以便飭遵。實為公便。謹呈司法院院長居。代理廣東高等法院院長謝瀛洲。
【解釋字號】院字第1506號【解釋日期】25.06.05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所謂審判中,其始期之計算,應以案件繫屬於法院開始審判之日為準。【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108**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86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07號【解釋日期】25.06.05
  第二審裁判,既在民事訴訟法施行後,則當事人因上訴所受之利益,雖逾三百元,仍應受該法第四百六十三條之限制。【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463.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0**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86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08號【解釋日期】25.06.05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無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年力健全之婦女,不能僅以無資金、技能或未受教育為無自救力之原因。【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294**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87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09號【解釋日期】25.06.06
  移送之附帶民訴案件,免納審判費用,應以一審為限,其上訴仍應繳納訟費(參照院字第一三七三號解釋)。【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508**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87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10號【解釋日期】25.06.06
  第二審法院既將訴訟事件裁判,該事件已不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自不得更由該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假執行。【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453**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88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11號【解釋日期】25.06.06
  甲在外納妾乙。(如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所納者,不得謂之妾。),生子丙方在襁褓,甲即死亡,則丙自應由其行親權之母乙為之指定住所。至甲妻丁對於丙,不過為直系一親等姻親尊親屬,而其對乙因不同居,自不生家長家屬關係,其請求乙、丙回籍同居,乙自可拒絕。【相關法規】民法1123**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88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12號【解釋日期】25.06.06
  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如係以書狀聲請者,應依修正訴訟費用規則第七條第二項繳納聲請費用,并應依司法狀紙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用民事訴狀。**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89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13號【解釋日期】25.06.06
  甲傷害乙之犯罪既經判決確定,嗣後乙雖因傷致病身死,仍為同一事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予以不起訴之處分。【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23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89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14號【解釋日期】25.06.06
  工廠中之機器生財,如與工廠同屬於一人,依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為工廠之從物,若以工廠設定抵押權,除有特別約定外,依同法第八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其抵押權效力,當然及於機器生財(參照院字第一四零四號解釋)。至抵押權之設定聲請登記時,雖未將機器生財一併註明,與抵押權所及之效力,不生影響。【相關法規】民法68.862**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90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15號【解釋日期】25.06.06
  抵押權係擔保債權之物權,依法本不移轉占有,來文所稱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之時,已將不動產移轉占有,并約明期滿不贖,即以作絕論,此種契約之成立,雖屬於法不合,但抵押權人於約定期限屆滿後,明係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并其占有之始,亦確係出於善意,并無過失,倘計算其占有之期間,已在十年以上,則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之規定,該占有人而具備民法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可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至未定有期限之典權,依同法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應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始能取得典物所有權,若尚未經過此項法定期限,則不問出典人是否人亡戶絕,典權人自不得聲請為所有權之登記。【相關法規】民法769.770.92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7**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93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16號【解釋日期】25.06.25
  丙就與甲、乙共有之房地,未得甲、乙同意。私擅設定抵押權,無論該房地曾否為所有權保存登記,其抵押行為均不能有效,惟該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丙雖得依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處分其應有部分,但不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相關法規】民法819.828**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94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17號【解釋日期】25.06.25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脫逃罪,以具有依法逮捕拘禁人之身分為構成要件,若刑事被告遵傳應訊後,經承辦推檢諭令法警帶同取保時乘機潛逃,既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自不應依上開法條論罪。【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16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95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18號【解釋日期】25.06.25
  債務人以自己持有之共有不動產,詐稱係其所有,或詭稱已得共有人同意,向債權人押借款項,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侵佔罪。至對債權人詐欺之行為,已為侵占行為所吸收,不另成立詐欺罪。【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335.339.55**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96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19號【解釋日期】25.06.25
  (一)危害民國案件,仿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七條組織臨時法庭審判者,受判決人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
  (二)共產黨人之自首,如在犯罪發覺之後,即與修正共產黨人自首法之規定不合,自不得免除其刑。**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96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20號【解釋日期】25.06.25
  拖欠營業稅款,乃屬於行政法上之關係,既非司法上之債務,自不適用破產法內關於破產債權及別除權之規定。【相關法規】破產法108.98**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97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21號【解釋日期】25.06.25
  乙對甲之房屋賣得金有優先受償權,既得有確定判決,除丙對乙提起異議之訴,另有不得與丙對抗之確定判決外,縱令乙受抵之房屋未經登記,執行處仍應依乙所得之確定判決執眾。**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98頁
聲請書 附江西高等法院原呈
  呈為呈請事。案據南昌地方法院院長葉在疇呈稱。呈為呈請事。竊查執行處對於確定判決主文所載。固無自由裁量之餘地。惟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不動產物權。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設有甲欠乙、丙錢債。均經判決確定。乙之判決主文載。乙對甲所有之房屋賣得金。有優先受償權。但乙受抵甲之房屋。并未向法院登記。而丙對乙之優先受償權。又有異議。似此情形。執行處是否可以根據不動產登記條例規定。將甲之房屋賣得金。按照乙、丙債額。比例分配。頗有疑義。本院現有此類執行案件。急待解決。理合具文呈請鈞長鑒核。迅賜轉呈解釋。俾便遵行等情。據此。理合據情轉呈鈞院鑒核。迅賜指令。俾便轉飭遵行。謹呈司法院院長居。江西高等法院院長魯師曾。
【解釋字號】院字第1522號【解釋日期】25.06.26
  普通銀行於儲蓄銀行法施行後,仍以複利方法收受零星存款,依同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自應視同儲蓄銀行,雖該銀行未依同法各條規定組織或兼營,然此乃對於同法規定之違反,屬於同法第十六條之問題,非因此即不視同儲蓄銀行,而不受同法之支配,從而該銀行如有破產時,其董事、監察人即不能不依同法第十五條,負連帶無限之責任。**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98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23號【解釋日期】25.06.26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情形,僅屬程序問題,故得祇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至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條,雖亦有關於程序之裁判,但以本案尚繼續進行,如不服該裁判,須俟本案終局判決後,始得隨同上訴,故不能不以之為應用判決之事件,是以法院認被告管轄之抗辯為無理由時,如有予以裁判之必要,應以中間判決行之。
  (二)依法應以判決駁回之事件,下級法院誤用裁定時,如已經言詞辯論,應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由原法院更正後,依上訴程序受理,其未經言詞辯論者,應廢棄原裁定,命其更為裁判。【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232.249.383.489**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299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24號【解釋日期】25.06.27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無得為告訴之配偶時,不適用之。**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00頁【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239.245.刑事訴訟法215
【解釋字號】院字第1525號【解釋日期】25.06.29
  現在先哲、先烈祠廟財產保管規則既已公布,依該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如關、岳祠廟之財產,係由國家或地方所購置,或由公共團體所募置者,無論其有無住持,均應依該規則辦理。【相關法規】國籍法2**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01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26號【解釋日期】25.06.30
  就著作權法第二十條所列著作物之文字,另以他種文字翻譯成書,則其特質為翻譯之文字,自得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享有著作權,不受第二十條所示之限制(院字第一四九四號解釋參照)。**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02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27號【解釋日期】25.06.30
  享有領事裁判權之外國人,就其債務人之財產,向中國法院請准假扣押後,在該財產上有抵押權之中國人,向同一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之訴,既與執行異議之訴不同,僅以債務人為被告,即足以資救濟,毋庸以外國人為被告。【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53**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02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28號【解釋日期】25.09.01
  團體協約法第十二條規定,團體協約得規定工人團體現任職員因辦理會務得請假之時間,但至多每月平均不得超過三十小時等語,既定明每月平均,自應祇許其就每月分別平均計算,不得合併全年平均計算。【相關法規】團體協約法12**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03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29號【解釋日期】25.09.01
  監查人係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債權人會議選任監查人,其決議之結果,未能得破產法第一二三條所定之同意,應再開會選任,同法并無准予免設監查人之規定,自不得免設,但在未選出以前,關於同法第九二條所定,應得監查人同意之行為,法院得本其監督權之作用,酌量核定,以促破產程序之進行(參照院字第二四二三號解釋)。【相關法規】破產法120.123.92**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04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30號【解釋日期】25.09.01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既稱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之時,法院書記官祇須取得郵局收據,即可依同法第一四三條第二項規定,作成證書附卷,無須另取郵差所作送達證書,至以後該文書果否達到,及郵局何日送達,均與交付時所生之送達效力不生影響。【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133.143**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04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31號【解釋日期】25.09.01
  外國教會在內地,對於土地僅有租用之權,其以土地為典權登記,自為法所不許,該契約即亦不生官署核准之問題。**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05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32號【解釋日期】25.09.01
  (一)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以無訴訟能力人之相對人為限,至無訴訟能力人本人,不得為此聲請,惟得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二)依院字第八九零號解釋所為駁回上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亦須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關於本問題,已有院字第四九一號解釋,應查照辦理。至該號解釋所稱民事訴訟律第六百零三條前段,及民事訴訟條例第五百七十一條上半段,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相同。
  (四)當事人委任律師代理某審訴訟其代理關係,即以該審為限,如案件發回原審,仍須另行委任,方得代理。【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221.495.51.70**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06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33號【解釋日期】25.09.01
  債權人甲對於債務人乙之房屋聲請執行,經發給移轉權利證書後,承租該屋之丙,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則其關於返還押租、騰交房屋,乃屬於租約應否終止問題,不問已未另案起訴,均不在執行範圍。【相關法規】民法425**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07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34號【解釋日期】25.09.01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第二項所謂督促程序費用,係指在督促程序中所生之一切費用而言,此項費用,應作為視同起訴後訴訟費用之一部,易言之即將來之通常訴訟為費用之裁判時,其以前督促程序中之費用,應亦包含在內,占總費用中之一部,惟同條第一項,既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其原繳之聲請費,應許其扣抵預繳訴訟費之一部。【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515**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07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35號【解釋日期】25.09.02
  乙之持條取款,既在放回被擄人之後,倘乙於其子甲結夥擄人時,并未共同實施,亦無其他幫助行為,自應論乙收受贓物之罪。【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347.349**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09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36號【解釋日期】25.09.25
  設有花會總機關,發表號碼或花樣以定輸贏,即係意圖營利聚眾人之財物而為賭博,自應係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論科。則分送號單或花樣單之人,自亦構成幫助聚眾賭博之罪。【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268**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0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37號【解釋日期】25.09.26
  (一)修正商標法第十四條所稱「普通使用方法」謂祇以一般常用之方法表示於商品中,如以某種文字表明其為何人製造,何地出產,以示與他人有別之類,此種表明,既非商標,故不受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若竟以他人已註冊之商標完全相同之文字用之商標中,自不能僅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論。
  (二)同條但書所稱「同一姓名商號」即姓名與商號相同,或商號與姓名相同,亦包括在內,故雖係普通使用方法,而以惡意使用與他人已註冊之商標同一之姓名或商號者,即與本規定相合。【相關法規】商標法14**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0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38號【解釋日期】25.09.26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非告訴乃論之罪。【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240.245**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0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39號【解釋日期】25.09.28
  鄉長依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第二條之規定係屬自治職員,其與區公所助理員,均無官階,亦無俸給,無從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處分,不能認為懲戒法上公務員。【相關法規】公務員懲戒法2**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1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40號【解釋日期】25.09.28
  誣告罪以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構成要件,是於侵害國家法益中,同時具有侵害個人法益之故意,被誣告人自可提起自訴。至偽證罪之構成,與誣告罪之要件不同,當然不得提起自訴。�【相關法規】公務員懲戒法1.中華民國刑法168.169.刑事訴訟法31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2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41號【解釋日期】25.09.28
  甲、乙、丙三人分別對丁起訴請求確認丁為戊商號之股東,其訴訟標的雖相同,而兩造之當事人并不同一,故甲、乙兩案之確定判決,雖經認丁非戊號股東,但與民事訴訟法第四九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不合,丁對丙案之確定判決,自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492**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3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42號【解釋日期】25.09.28
  凡與國家或社會同時被害之個人,仍不失為直接被害之人,誣告罪所侵害之法益,雖一方為國家之審判權,但其成立,既以使人受處分之目的為要件,其被陷害之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提起自訴。【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31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4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43號【解釋日期】25.09.28
  未成年之夫妻自行離婚,民法第一零四九條既定明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同法對於違反該條,并無不以為無效之規定,自應依同法第七十一條所定,認為無效。【相關法規】民法1049.7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5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44號【解釋日期】25.09.28
  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原為債權人不肯收受未拍定之不動產時而設,倘債權人於強制管理中自願收受,應仍依該條第三項辦理。**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5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45號【解釋日期】25.09.28
  誣告罪以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構成要件,是於侵害國家法益中,同時具有侵害個人法益之故意,被誣告人自可提起自訴。【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31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6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46號【解釋日期】25.09.28
  商會執行委員或監察委員,於舉行商會法第十九條改選時,既經留任者,不得再行當選,故留任之執委,又當選為監委,或留任之監委,又當選為執委,其當選為無效,不生執、監兩職能否擇一而就之問題。**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7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47號【解釋日期】25.10.02
  (一)夫妻同居之判決,雖不能強制執行,惟傳案勸導,自無不可。
  (二)擔保人在負責期間內,如非故縱債務人逃亡,執行法院不得予以拘提。
  (三)在夫妻同居訴訟中擔保交出某造之保人,如不能交出時,對於對造因欲達到被保人到案之目的,所生之費用,該保人應負賠償損害之責,其賠償之範圍,自以實際上支出之費用為準。【相關法規】民法216.強制執行法23**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8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48號【解釋日期】25.10.02
  監察人之選任,依破產法第一二零條規定,既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而關於債權人會議就選任監查人之決議,同法未另有規定,依同法第一二三條規定,自應有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又超過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始得當選,若其決議之結果,僅達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超過總債權額之半數,或同意之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雖超過總債權額之半數,而未達出席債權人之過半數,自均不得當選。又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除同法另有規定外,未得同法第一二三條所定之同意,其所決議之事項,亦非有效(參照院字第一四二三號解釋)。【相關法規】破產法120.123**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9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49號【解釋日期】25.10.02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不包括已結婚者在內。【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24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19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50號【解釋日期】25.10.02
  同一訴訟標的,先後受兩個相反之確定判決,其先一確定判決勝訴之當事人,於後之訴訟進行中,已依上訴而為已有確定判決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九二條但書之規定,不得依該條第一項第十款提起再審之訴,自應以後之確定判決為準(參照院字第五零五號解釋)。【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492**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20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51號【解釋日期】25.10.02
  以一訴請求終止租約并追繳欠租交讓田房者,其關於租約之終止,不過為交讓之訴之前提,法院徵收訟費,應僅就追繳欠租及交讓田房兩項合併計算。至計算方法,關於追繳欠租部分,應以租約終止前所欠之金額為準(租約終止後則為附帶主張之損害賠償依法不應併算),關於交讓田房部分,參照院字第一二五二號解釋。【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405**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21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52號【解釋日期】25.10.02
  外國人經為其父或母之中國人所認知,或為中國人所收養者,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俟報部備案,始生效力,與同條第一款為中國人妻者相同(參照二十三年院字第一一一一號解釋)。又外國人於為中國人之養子時,所已取得之中國國籍,無論已否備案,均不因收養關係之終止而當然喪失。【相關法規】國籍法2**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21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53號【解釋日期】25.10.03
  (一)院字第一四零四號解釋,對於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聲請,既謂債務人或第三人就抵押關係并未發生爭執,毋庸經過判決程序,逕予拍賣,即明示此項拍賣,不須取得裁判上之執行名義,即可逕予執行,在拍賣法未頒布施行以前,自可準照關於不動產執行之程序辦理,如債務人就抵押關係有爭執時,仍應由債權人提起確認之訴,如第三人就執行拍賣標的有爭執時,則應由該第三人依法提起異議之訴。(二)同號解釋所謂工廠之機器可認為工廠之從物者,凡該工廠所設備之機器,皆可認為從物,不以已經登記或附著於土地房屋者為限,至工廠之土地及房屋,若係租賃而來,則工廠與機器既非同屬於一人,機器固不能單獨為抵押權標的物,工廠如未得所有人許可,亦不得以之為抵押權之設定。【相關法規】民法68.862.873**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22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54號【解釋日期】25.10.03
  查院字第一三二四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之被害人,固指因犯罪直接受有損害者而言,與刑法分則所定章次無關,惟來文所舉疑問,乃指自訴案內含有其他應經公訴之牽連罪而言,依院字第一零九三號解釋,即不得提起自訴。【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31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24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55號【解釋日期】25.10.03
  在湖南省濱湖各縣垸堤修防章程尚未規定以前,其所謂垸首、經理、委員、董事等,既僅由出資修堤之垸眾公推報由政府備案,并非受有政府委任,自不得認公務員。【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10**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25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56號【解釋日期】25.10.05
  抵押權人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在聲請時,債務人或第三人如未發生爭執,法院即可逕予拍賣,毋庸經民庭裁定(參照院字第一五五三號解釋)。此項聲請,屬於非訟事件,其聲請費用,應依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暫行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徵收。【相關法規】民法873**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26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57號【解釋日期】25.10.08
  訴願之決定,有拘束原處分或原決定官署之效力,訴願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除不服之原處分或原決定,有合於訴願法第四條規定情形,得由不服者提起再訴願或行政訴訟外,其原處分或原決定即屬確定,該原處分或原決定之官署,均應受拘束,不得由原決定官署自動撤銷其原決定。至其直接上級官署,除依法受理再訴願外,亦不得本其監督權作用,命原決定官署更為決定,至受理再訴願之官署,對於已決定之再訴願,自亦不得自動撤銷更為決定,惟訴願再訴願,均為人民之權利或利益因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受損害而設之救濟方法,苟原處分原決定或再訴願官署,於訴願再訴願之決定確定後,發見錯誤或因有他種情形,而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倘於訴願人、再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并不因之而受何損害,自可本其行政權或監督權之作用另為處置,不在該條應受拘束之範圍。**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27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58號【解釋日期】25.10.14
  藥品發明人或其繼承人,以製造藥品之藥方,連同未註冊之商標,一併出賣,復於契約內附有買方未將買價交清以前,商標仍歸賣方所有之聲明,此時因商標尚未註冊,不成為權利標的,不能單獨保留,故應視藥品之製造批售權,與商標註冊之請求權,均在保留之列,其事實上使用商標者,雖為製造并批售藥品之承買人,而出賣人依其保留之權利,聲請註冊,按之商標法第一條規定,要無不合。【相關法規】商標法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28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59號【解釋日期】25.10.14
  (一)破產法第七十九條所謂「破產宣告六個月內」係指在破產宣告以前六個月內而言,至同條第一款但書所謂「破產宣告六個月前」則又係指破產宣告前六個月以前而言。
  (二)破產管理人為破產法第七十八條之聲請,與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債權人之聲請同,應以訴為之。【相關法規】民法244.破產法78.79**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29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60號【解釋日期】25.10.14
  凡合法買賣移轉地產所有權,自可許其登記,不因父子間而有所限制。【相關法規】民法758**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0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61號【解釋日期】25.10.15
  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所謂結夥搶劫,自係包括刑法上結夥三人以上之強盜在內。【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330**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
【解釋字號】院字第1562號【解釋日期】25.10.15
  誣告人得提起自訴,自訴案件之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亦得對於自訴人提起誣告之反訴。【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169.刑事訴訟法311.330**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1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63號【解釋日期】25.10.15
  查犯罪同時妨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者(例如誣告放火),其被害之個人,得提起自訴。【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31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3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64號【解釋日期】25.10.16
  自訴案件之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對於自訴人,得提起誣告之反訴。【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330**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3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65號【解釋日期】25.10.31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物,包括贓物及違禁物在內。【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346**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3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66號【解釋日期】25.10.31
  甲侵入乙宅行竊,因乙驚喊,甲即挌乙身死,將米麵取去,應成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六款之罪。**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4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67號【解釋日期】25.10.31
  假釋被撤銷後,其在假釋中所付之保護管束,當然消滅,無須檢察官聲請裁定。**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5頁【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93.刑事訴訟法485
【解釋字號】院字第1568號【解釋日期】25.11.04
  區長及區助理員等,犯普通刑法之罪,自應歸法院審判。【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5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69號【解釋日期】25.11.04
  煙民在勒戒期間內脫逃,如在依法捕禁中,自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16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6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70號【解釋日期】25.11.10
  律師公會係職業團體之一,其關於會長之選舉,係本於會員之私權作用,應屬於私法關係,即該章程第三十一條,將選舉事項與提議決議事項分款列舉,亦係就兩者之性質顯示區別,同章程第三十四條所定得由司法行政長官宣示為無效者,既僅以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決議事項為限,則會員依民法關係就此提起確認無效之訴,自非法所不許。【相關法規】民法56**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6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71號【解釋日期】25.11.17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專指有審理事實職權之一、二兩審法院而言,不包括第三審法院在內。【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48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8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72號【解釋日期】25.11.17
  刑法上所謂軍用槍砲,係指能供軍事上使用者而言,來文所稱雙響粉鎗,是否能供軍用,應由軍事機關鑑定,非解釋問題。【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186**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8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73號【解釋日期】25.11.17
  關於公共危險案件,除單純侵害公共法益者(例如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應依公訴程序辦理外,如不僅侵害公共法益,同時并侵害個人法益者(例如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其被害之個人,亦得提起自訴。【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31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9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74號【解釋日期】25.11.17
  乙將甲、丙先後毆傷,自係各別犯罪,并非不能分離審判,經甲、丙連名提起自訴後,因甲無行為能力,固應由法院就該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丙之自訴,如別無不合法之原因,仍應予以受理(院字第一零九三號解釋所謂牽連犯罪與刑訴法第七條所謂牽連案件不同)。【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311.326**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39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75號【解釋日期】25.11.17
  刑訴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祇就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限制自訴人不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則自訴人雖就該條項之罪提起自訴,倘審理結果,係屬告訴或請求乃論之輕微事件,自應准其撤回,由書記官依同條第三項,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無須製作判決書。【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317**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40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76號【解釋日期】25.11.17
  對於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限於有告訴權人,且實行告訴者,方得為之。【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235**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41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77號【解釋日期】25.11.20
  依管收民事被告人規則,所得管收者,僅以民事被告人為限,民事被告人如係團體,其代表人不過居於法定代理人之地位,被告人縱有不遵判履行情事,要不得將其代表人予以管收。**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41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78號【解釋日期】25.11.20
  (一)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於民事庭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但書,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若被告人在逃亡中,其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有可以撤銷之情形時,民事庭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予以撤銷。
  (二)來問所稱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無論上級法院之裁定有無錯誤,在該裁定未經依法廢棄以前,下級法院自應受其拘束。
  (三)生前贈與,并無特留分之規定,自不受此限制。【相關法規】民法1187.民事訴訟法186.刑事訴訟法494.507**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42頁
聲請書 附山東高等法院原呈
  案據威海地方法院院長瞿鴻疇呈稱。查訴訟程序中止間。依民訴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規定。法院及當事人間。雖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然設有某甲因殺人案在第二審審理中越獄潛逃。二審法院遂停止審判。并將被害人之附帶民訴移送民庭。民庭受理後。復以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為理由。裁定中止訴訟程序。其後乙對該裁定一再抗告。亦經三審駁回。惟該民事訴訟是否必俟某甲獲案判決。確定後始能進行。有甲、乙二說。甲說、謂民事訴訟程序。既經三審裁判確定中止。依據上開法條。法院當然須俟某甲獲案判決確定後始能進行。乙說、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原得就其牽涉之程度而為斟酌。并非必予中止訴訟程序。若刑事訴訟有不能開始或不能續行之情形。更不待論。應撤銷其裁定。不必俟某甲獲案後始再進行。以上兩說。各執一詞。究以何說為是。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法院後。依司法院院字第九九五號解釋。其管轄與刑事同。設有被害人在舊刑訴法施行期內。就地方管轄之案件。第二審提起附帶民訴。經二審法院刑庭移送民庭。而民庭復作為第一審法院管轄之地方案件。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將案移送第一審法院民庭審判。第一審法院是否應受該裁定之拘束。如不受拘束時。應否將該案送還第二審法院管轄。又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原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生前贈與。是否亦受特留分之限制。均不無疑義。理合備文呈請鑒核。轉呈解釋示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事關解釋法律。理合呈請鈞院鑒核。俯賜解釋。以便飭遵。謹呈司法院院長居。山東高等法院推事兼院長吳貞纘。
【解釋字號】院字第1579號【解釋日期】25.11.20
  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因執行實施強制管理,并命不動產之承租人按期向管理人給付租金,承租人自不得以押金有無著之虞為藉口,而主張於押金內扣抵,若承租人因此抗不交租,管理人自得提起交租或交出租賃物之訴。又該租賃物縱經拍賣,其租賃契約,對於拍買人仍繼續存在,其押金即可認為對於拍買人之債權,不能就租賃物之賣得金,主張優先受償。**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43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80號【解釋日期】25.11.21
  租賃物拍賣時,依民法四二五條規定,其租約對於受讓人既仍繼續存在,則承租人原交頂首之款,即係原約內容之一部,自亦應移轉為對於受讓人之債權,惟租約尚未因拍賣而終止,則出租人或其受讓人,均不必遽行付還頂款,更不生優先與否問題(參照院字第一二六六號解釋)。【相關法規】民法425**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44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81號【解釋日期】25.11.21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選擇執行之請求權,不得由債務人任意以某特定財產強供執行,至銀行股東所未繳足之股款,係屬銀行之債權,自得為執行之標的。**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45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82號【解釋日期】25.11.26
  限制行使之銀幣,在兌換期間內,仍應認為刑法上之通用貨幣。【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195**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45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83號【解釋日期】25.11.30
  南京市住宅租金辦法,因未經法規制定標準法所定之立法程序,依該法第四條,應以與現行法律不相牴觸之部分為限,始為有效。該辦法第五條所載,房客如不欠租,房東不得任意辭租等語,既與現行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不無牴觸,自難發生效力。至南京市有無與該辦法所定相同之習慣,即應否適用前開民法條文第二項但書之規定,則屬另一問題。【相關法規】民法450**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46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84號【解釋日期】25.11.30
  查四川省政府典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之補充一項,僅係規定完納稅款之辦法,與當事人間締結契約之性質,并無影響,如關於稅款應歸何人負擔,有所爭執,自可依該補充規定解決。**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47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85號【解釋日期】25.11.30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在民法第七十一條著有明文。販賣煙土,既為現行法令所禁止,則當事人以此等禁止事項為標的之合夥契約,依法當然無效,其因此契約所發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訴請裁判,法院自應於受理後予以駁回。【相關法規】民法7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48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86號【解釋日期】25.11.30
  對於船舶之強制執行,得依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者,應以船舶法第一條所稱依海商法規定之船舶為限。【相關法規】海商法1.船舶法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49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87號【解釋日期】25.11.30
  原告提起土地所有權確認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自應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其所提證據,果能證明其有權利,并不以地契為限。至對造所提之契據,原告雖得引用,但法院非必以該契據為判決之基礎。【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277**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49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88號【解釋日期】25.11.30
  (一)依照田土絕賣留贖之習慣,互訂契約,既於出賣之外,載明留贖字樣,并酌留價金,仍許加找,則推究其立約真意,自應認為典權之設定。
  (二)上開契約,既係設定典權,其約定回贖期限,如不違反典權之規定,自應從其約定,不適用買回之期限。【相關法規】民法911.912**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50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89號【解釋日期】25.12.05
  (一)因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情形,應為指定管轄,而該直接上級法院亦有不能行審判權之情形,不能為之指定時,應向再上級法院聲請指定之。
  (二)非因不動產涉訟者,不能以被告置有不動產之地方,遂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由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有營業所之人,關於其營業所之業務涉訟,亦不得以該營業所所在地以外設有分銷處或代辦商地方,遂依同法第六條之規定,由該設有分銷處或代辦商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但有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情形指定管轄者,自當別論。
  (三)依前項所示,如指定分銷處或代辦商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時,應仍以原店號或其經理為被告。【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10.23.6**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52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90號【解釋日期】25.12.05
  抵押權人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在聲請時,債務人或第三人如無爭執,即可逕予拍賣,無庸經過裁定,業經院字第一五五三號及第一五五六號解釋有案。此項拍賣,在拍賣法未頒布施行以前,應準照不動產執行之程序辦理,既亦經第一五五三號解釋內敘明,則遇無合格承買人時,自得適用民事訴訟執行規則及補訂民事執行辦法關於減價之規定。【相關法規】民法873**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53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91號【解釋日期】25.12.07
  商會法施行後,依該法選任之執監委員,因事故不能依該法第十九條改選,其原選任之執監委員,於該條所定任期屆滿後,雖不得繼續行使職權,但依該條不得連任之規定,原選任之執監委員,於更新改選中,仍不得有被選舉權。**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54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92號【解釋日期】25.12.07
  商標法第三條之規定,係專為商標審查員發見二人以上於同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呈請註冊時,應如何分別准駁而設。故呈請註冊時之時字,雖不限於同日,而先後時期,要均在聲請程序中,始得由審查員依該條所定孰先使用之標準,以定准駁。若一方之呈請,已在他方之商標審定登報或實行註冊以後,則商標局自身應受拘束,非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定異議及評定等程序,不能變更,自無再行適用該條之餘地。【相關法規】商標法28.29.3**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55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93號【解釋日期】25.12.07
  行政官署依行政程序所為責令人民出資之處分確定後,如人民抗不繳納,仍應用行政職權為強制執行,并不因該官署係兼理司法之縣政府,遂可認行政處分為民事裁判,而逕以司法職權予以執行。至院字第八三三號解釋例,係就民事訴訟誤用行政處分者而言,非來問情形所得援引。【相關法規】行政執行法1**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56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94號【解釋日期】25.12.10
  商會職員之改選,依商會法第十九條,僅規定任期及改選方法,至改選會之召集違法或有不當情事,該法既未訂明由其監督官署得以行政職權宣告其選舉結果為無效,則遇有此項情事發生,祇可依私法關係,由會員提起確認無效之訴。【相關法規】民法56**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57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95號【解釋日期】25.12.10
  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非曾任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二年以上不得任用之規定,參照法文前後意旨,自以具有同條第一項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之資格者為限,惟該法施行前,未具有同條第一項資格,而已任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二年以上者,於該法施行時,既未有特別規定,自不受其限制。**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58頁【相關法規】法院組織法48
【解釋字號】院字第1596號【解釋日期】25.12.10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所謂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既無專辦字樣,則凡薦任司法行政官,於其職務上曾經辦理屬於民、刑事件者,皆可包含在內,不以專辦民、刑某特種事務為限。至兼理司法之縣長,既掌民、刑裁判事件,自應解為與本款之規定,亦屬相當。【相關法規】法院組織法33**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59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97號【解釋日期】25.12.12
  以自己之名或堂名,附入股本於合夥內者,與附股於他合夥人之股內而為隱名合夥者不同,不問其有無執行合夥事務,均為出名合夥人。【相關法規】民法667.700**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60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98號【解釋日期】25.12.12
  (一)遺族恤金,係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既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亡故者債務,如非基於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應由該遺族負償還責任,即不得以領受恤金之故令其負責。
  (二)合夥中之一人,雖於中途抽出股本,但既未聲明退夥,仍應認為合夥人。至解散清算經通知而故不到場,其餘合夥人之清算,對於該未到場之人,并非無效,惟該未到場之人,對於清算所為之決議,如有爭執,仍得訴請法院裁判。【相關法規】民法1153.686.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20**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61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599號【解釋日期】25.12.12
  民事因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經三次減價,未能拍定,而債權人又不願收受,復不適於管理者,本得再行減價拍賣,如仍未能拍定,此時有無再行遞減之必要,無論債務人同意與否,均得由執行法院斟酌情形定之。**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62頁
【解釋字號】院字第1600號【解釋日期】25.12.14
  未確定之給付判決,如有假執行之宣示,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一三二條之規定,自得予以執行,縱令以後之確定判決,將宣示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變更,債務人因假執行所受之損失,未先命債權人預供擔保,但依同規則第一三四條,法院仍可命債權人另行賠償,不得因此而謂假執行之宣示,必須判決確定後始可執行。**司法院解釋彙編第3冊13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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