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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5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028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
| 教育部為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
|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
| 一、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之研究。 |
| 二、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
| 三、教育需求評估及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 |
| 四、課程、教學、教材與教科書、教育指標與學力指標、教育測驗與評量工具及其他教育方法之研究發展。 |
| 五、學術名詞、工具用書及重要圖書之編譯。 |
| 六、教育資源之開發整合及教育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及運用。 |
| 七、教育人員之培訓及研習。 |
| 八、教育研究整體發展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
| 九、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服務、學術交流與合作。 |
| 十、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事項。 |
| 本院置院長一人,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
|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院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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