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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制定修正】民國75年7月11日
【公布日期】民國76年1月16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9條;並自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一條(職掌)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隸屬教育部,掌理中正紀念堂之管理、維護與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有關文教活動之舉辦等事宜。
第二條(組之設置)
  本處設左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教組:文教活動、史蹟電影、接待服務及宣導傳播等事項。
  二、展覽組: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陳列及展覽事項。
  三、園藝組:公園園藝、花草樹木之管理維護及環境美化事項。
  四、總務組:建築物與各項設備管理,環境清潔維護,文書、庶務、出納、工作研考及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五、機電組:發電機、空氣調節機、電梯、照明燈、電子音響等電器及給水衛生設備維護、管理等事項。
  六、警衛組:安全防護及公共秩序維持事項。
第三條(處長、副處長之設置)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十或第十一職等,襄理處務。
第四條(人員編制及職等)
  本處置組主任六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編審五人,專員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編輯二人,職位列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組員十二人,技士十人,職位均列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四人,技士三人得列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職位列委任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七人,職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所列編審、編輯,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五條(人事室之編制)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會計室之設置)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人員任用資格)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八條(辦事細則之擬訂)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九條(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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