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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

【制定修正】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一條(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文化部為辦理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二條(權限職掌)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先總統蔣公史蹟之研究、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
  三、藝文之研究、交流及出版。
  四、藝文作品之蒐集、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
  五、藝文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運用及推廣。
  六、本處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先總統蔣公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第三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編制表之訂定)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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