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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制定修正】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一條(設立宗旨)
  文化部為辦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典藏、展覽、教育推廣及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職掌)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學術研究及出版。
  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展示規劃及實施。
  三、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建檔、維護及修護。
  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國內外交流之規劃及實施。
  五、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文化創意加值運用、推廣行銷及企劃合作。
  六、其他有關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事項。
第三條(正、副館長之聘任)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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