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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刊國民政府公報第1113號 2.中華民國三十年六月十三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370號 3.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879號 4.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全文14條刊國民政府公報2837號 |
| 國立編譯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學術文化書籍及教科圖書之編譯事務。 |
| 國立編譯館編譯左列各項圖書: |
| 一、關於本國文化之重要圖書。 |
| 二、關於世界學術之名著。 |
| 三、關於各國新近出版之科學書籍。 |
| 四、關於各級學校教科及參考圖書。 |
| 五、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
| 六、關於學術名詞及其他工具用書。 |
| 國立編譯館承教育部之命,得審查左列圖書、儀器、標本: |
| 一、關於學術專著。 |
| 二、關於教科及參考圖書。 |
| 三、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
| 四、關於教科用標本、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具。 |
| 前項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 凡國內學者自行編譯之圖書,合於第二條各款之規定,經國立編譯館審查採用者,得由國立編譯館給予版稅酬金或獎金。 |
| 前項版稅酬金獎金規則,由國立編譯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
| 國立編譯館置館長一人,簡任。 |
| 國立編譯館置編纂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二十人至三十人,副編審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助理編審三十人至四十人,特約編審五人人至十人,均由館長聘任,呈報教育部備案;秘書一人,薦任;幹事、助理幹事各十人至十五人,均委任。 |
| 國立編譯館得分組辦事,並得分設委員會,每組置主任一人,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均由編纂兼任。 |
|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處理文書及其他交辦事務,組主任及委員會主任委員分掌各該組、會事務,編纂、編審、副編審、助理編審及特約編審分擔各組、會指定之編譯、審查工作,幹事、助理幹事分任組、會事務。 |
| 國立編譯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學術專家充任委員。 |
| 國立編譯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佐理員一人或二人,委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
| 國立編譯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一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
| 國立編譯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三十人至四十人。 |
| 國立編譯館辦事細則,由國立編譯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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