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1/9/20 【貼心小幫手】(1)本法規Word檔或列印版(2)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 |
|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
|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
| 二、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保存修護。 |
|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
| 四、教育推廣、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務。 |
| 五、館藏史料、圖書與影音資料管理、數位加值運用及出版。 |
| 六、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業務之推動事項。 |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回首頁>> |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