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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
| 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
|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及出版。 |
|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籌及管理。 |
|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企劃執行。 |
|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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