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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制定修正】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一條(設立宗旨)
  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職掌)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及出版。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籌及管理。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企劃執行。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第三條(正、副館長之聘任)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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