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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
| 文化部為辦理美術作品之研究發展、展覽、典藏管理、教育推廣、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推展生活美學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 一、美術史、美術理論與美術技法之研究及發展。 |
| 二、美術作品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務管理。 |
| 三、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保存及修護。 |
| 四、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
| 五、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務等相關業務。 |
| 六、結合美術資源並推展生活美學。 |
| 七、所屬生活美學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
| 八、其他有關美術業務推動事項。 |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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