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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制定修正】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一條(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文化部為辦理美術作品之研究發展、展覽、典藏管理、教育推廣、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推展生活美學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權限職掌)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美術史、美術理論與美術技法之研究及發展。
  二、美術作品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務管理。
  三、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保存及修護。
  四、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五、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務等相關業務。
  六、結合美術資源並推展生活美學。
  七、所屬生活美學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美術業務推動事項。
第三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編制表之訂定)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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