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2/3/5【貼心小幫手】(1)本法規Word檔或列印版(2)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 |
|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
|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
|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
|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
|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
| 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
| 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
| 五、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
| 六、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
| 七、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域議題之研析。 |
| 八、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交流。 |
| 九、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
|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回首頁>> |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