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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一條(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第二條(權限職掌)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域議題之研析。
  八、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交流。
  九、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第三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職等及員額)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四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編制表)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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