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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
|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
|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
|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
|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
|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
|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
|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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