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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制定修正】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243號令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一條(設立宗旨)
  行政院為統籌辦理有關客家事務,特設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職掌)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地方及海外客家事務之研議、協調及推動。
  三、客語推廣及能力認證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保存與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創新育成與行銷輔導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客家傳播媒體發展、語言文化行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所屬客家文化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事項。
第三條(正、副主任委員之設置)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委員聘任及任期)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院長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第五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六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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