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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
| 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
|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勢研究。 |
|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
|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
|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
|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
|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
|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
|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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