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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61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70031383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
|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依本條例規定行之。 |
| 本條例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 一、月俸:指本條例規定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
| 二、政務加給: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職務之職責程度,另加之給與。 |
|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分為月俸、政務加給,均以月計之。 |
| 總統、副總統之月俸,按下列標準支給: |
| 一、總統之月俸,按二、七○○點計給。 |
| 二、副總統之月俸,按二、○○○點計給。 |
| 前項各款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定之。 |
| 總統、副總統之政務加給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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