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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業務之執行。 |
|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
|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
|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職能評鑑與訓練之研究及執行。 |
| 五、地方機關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
|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訓練績效評估與在地化訓練之研究、執行及推廣。 |
| 七、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 |
| 八、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
| 九、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
|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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