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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

【制定修正】民國96年6月15日
【公布日期】民國96年7月4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一條(立法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水土保持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調查、規劃、保育、治理及督導。
  三、農村建設政策與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與監測之策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六、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水土保持與農村建設推廣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育之策劃、推動及聯繫。
  八、水土保持與農村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事項。
第三條(局長、副局長之設置及職等)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分局之設置)
  本局為辦理各地區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業務,得設分局。
第六條(編制表另定)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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