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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水土保持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 |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 一、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
| 二、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調查、規劃、保育、治理及督導。 |
| 三、農村建設政策與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
|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
|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與監測之策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
| 六、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
| 七、水土保持與農村建設推廣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育之策劃、推動及聯繫。 |
| 八、水土保持與農村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 |
| 九、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事項。 |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 本局為辦理各地區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業務,得設分局。 |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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