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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六法首頁>>書狀&須知&手冊【更新】2011/09/15【貼心小幫手】(1)本法規Word檔或列印版 |
|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台(87)內社字第八七九三一六三號函頒布 |
| (一)、闡明社會工作者服務案主必須之基本態度─愛心、耐心,與基礎方法─專業知識、技能。 |
| (二)、案主為社會工作學理上對「服務對象」的通稱,係指一目標系統,其範圍可以是個人、家庭、團體、組織、社區或社會體系及其周遭相關之人。爰於本守則中使用「案主」一詞,通指社會工作服務的對象。 |
| (一)、闡明社會工作者的基本信念,要保持中立,不歧視,無偏見,一視同仁提供服務。 |
| (二)、為避免文字冗長及列舉之可能缺漏,爰於列舉基本項目後,再用「等」字,涵括其他未列舉而可能發生之歧視、偏見,如貧富、政治立場等。 |
| (一)、闡明社會工作者的基本信念,對案主的資料、案情要保密並尊重案主個人的隱私權。 |
| (二)、「專業關係」是為完成社會工作目標,基於公益、客觀、自我瞭解而建立;用以區別日常生活中的人際關係。 |
| (三)、「專業關係」是社會工作過程中有必要建立的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良好關係,其形成的基礎在: |
| 1.是為社會工作所計劃改變之目標體系而建立。 |
| 2.不得以社會工作者自身的利益為前提。 |
| 3.必須基於社會工作者的客觀與自我瞭解,跳脫個人問題與情緒需求。 |
| (一)、闡明社會工作者的基本信念,要尊重每一個人的尊嚴、價值與選擇。 |
| (二)、社會工作者相信每一個人均有自主權,應使每一個人有最大的機會去決定其生活方向。 |
| (一)、闡明社會工作者的基本信念,應以協助案主達到最佳福利狀態為目標。 |
| (二)、社會工作者相信天生我才必有用,每一個人均有動機與權利去追求更滿意的生活。 |
| 闡明社會工作者應信守專業關係的分際,絕不與案主發展專業關係之外的人際關係、絕不利用專業關係圖謀私人利益、絕不為私人情事有所索求於案主。 |
| 闡明社會工作者對待同仁的基本態度─尊重、禮貌與誠懇:社會工作者應以敬重、禮貌、公正與信心對待同仁。 |
| 闡明社會工作者對待同仁的基本態度─合作的價值觀:社會工作者應與同仁為促進專業而合作,並彼此信任對方,有所作為應考慮對方之利益、特性與名譽。 |
| 闡明社會工作者對待同仁的基本態度─代理制度的建立:社會工作者在必要時應協助同仁照顧其案主。 |
| 闡明社會工作者對待其他專業人員的態度─和睦相處、協調溝通:社會工作者為案主的需要,應隨時與其他專業人員協調聯繫,共同合作,並一如同仁般對待。 |
| (一)、闡明社會工作者對機構的信約:社會工作者應遵守服務機構的規定,並謹慎從事,達成服務機構的目標。 |
| (二)、社會工作者服務處所具多樣性包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等,惟為精簡文字,爰於本守則中以「機構」一詞通稱之,概應「機構」一詞泛指對特定人提供服務之處所。 |
| 闡明社會工作者對機構的信約:社會工作者在公共場合,應能確實分辨何者是自已、何者是代表服務機構的言論與行動。 |
| 闡明社會工作者對機構的信約:社會工作者應致力於服務機構的政策與服務過程的改進,以及促進所能提供服務的效率及功效。 |
| 闡明社會工作者對專業的責任:社會工作者應維持專業的信實,對於其他專業人員的不道德行為,必須採取適當的行動予以抑制。 |
| 闡明社會工作者對專業的責任:社會工作者應在專業實務上負起認定、發展與充分運用的責任;依據專業知識與技術,從事專業服務,並不斷充實自已,以確保並提高專業服務品質。 |
| 闡明社會工作者對專業的責任:社會工作者應維持專業的誠信,精鍊技能,發揮專業功能,保護並進而加強專業的尊嚴,對專業的討論和批評應參與並負起責任。 |
| 闡明社會工作者對社會的責任:社會工作者應將專業服務普及於一般社會大眾,促進專業的充實、擴展及有效運用於實際措施中。 |
| 闡明社會工作者對社會的責任:社會工作者應增進社會的一般福利,致力於歧視的防止與消除,確保人人可公平的獲得所需資源、服務和機會,倡導社會狀況的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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