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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2/4/18 |
|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考試院(77)考台秘議字第35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日考試院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考試院(87)考台組壹一字第0216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576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800071371號令修正發布第6、12條條文;修正之第6條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323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 各種考試之命題,依本規則行之。 |
| 申論式試題每一科目視其性質及應考人數,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命題小組,或委員一人至二人命擬正、副試題各一套為原則。必要時,得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
| 各種考試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未建立題庫之科目,應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
| 同一委員擔任同一等別同一類科之命題工作,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但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類科,不在此限。 |
| 考試前由典(主)試委員長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主)試委員就題庫試題或提前命擬密存備用試題抽審選用之。 |
| 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等各項為之。 |
| 申論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
|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命題。 |
|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應試時間。 |
|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
| 四、考試等別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
|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
|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
| 七、每道試題均應註明題分;同一試題下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之子題者,亦應註明該子題題分。 |
| 八、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
| 九、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
| 十、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
| 十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不得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
| 十二、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
| 十三、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
| 各科目除國文及建築設計外,單獨採申論式試題者,以命擬至多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申論式試題以命擬至多五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
| 測驗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
|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命題,並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
|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應試時間。 |
|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
| 四、考試等別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
|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
|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
| 七、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
| 八、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
| 九、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
| 十、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並不得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
| 十一、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外,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
| 十二、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應於命題卡上註明,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
| 十三、各題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應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不得重疊。 |
| 十四、各科目試題以單選題為原則,必要時,得採複選題。 |
| 十五、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
| 各科目單獨採測驗式試題者,以命擬四十題至八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測驗式試題以命擬二十題至四十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
| 國文試題,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性質採作文、公文、翻譯、測驗或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題型。 |
| 國文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
| 一、不涉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
| 二、避免艱澀之文詞或無關題旨之國學常識。 |
| 三、不得使用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之用詞或語音。 |
| 國文試題採作文、公文與測驗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占百分之二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採作文與測驗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採作文、翻譯與測驗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四十、翻譯占百分之三十、測驗占百分之三十;採測驗者,占分為百分之百。 |
| 試題題型及配分,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
| 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正、副題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之參考。 |
| 參考答案不得僅列法條、令函或抄附書籍大綱、內容,或限於命題委員著作或講義之個人特殊見解。 |
| 命擬試題應使用考選部所定之定式紙張,以電腦繕打列印或以原子筆、鋼筆、毛筆繕寫,字跡應清晰,並簽名或蓋章。 |
| 外國文試題及其他科目試題中夾繕之外國文,應使用印刷體或用電腦繕打列印。 |
| 試題中如有增刪之處,應於該處簽名或蓋章。 |
| 命擬試題如以文書軟體編輯,應將試題之電子檔案,隨同試題一併密送考選部。 |
| 採行電腦線上命題時,得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名或蓋章,並傳輸至考選部。 |
| 命擬完成之試題、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應依典(主)試委員會或考選部規定之日期提出,並以定式封套密封,加蓋騎縫章,密送考選部轉請典(主)試委員長決定。密送前應詳細檢查所命試題形式、內容均符合規定。 |
| 典(主)試委員長、審查委員決定或審查試題,應簽名或蓋章。 |
| 委員命題應親自為之,並嚴守秘密。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均應迴避。 |
| 違反前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命題委員或審查委員參與命題、審查工作之紀錄,依典試人員服務紀錄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 口試及實地考試試題之命擬,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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