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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1/09/15 |
|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司法院(89)院台廳民一字第072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30023032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3002898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
| 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 |
|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
|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附格式一)。 |
| 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二及範例)。 |
| 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 |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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