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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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公布日期】93.11.26 【公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司法院(89)院台廳民一字第072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30023032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3002898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二條
  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
第三條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附格式一)。
  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二範例)。
第四條
  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
第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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