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1/09/15【貼心小幫手】(1)本法規Word檔或列印版(2)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 |
|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508052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
| 本細則依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專科法醫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 |
| 一、法醫師證書原本(驗畢後發還)及其影本一份。 |
|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
| 三、法務部甄審專科法醫師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
|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 |
| 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 |
| 依本法第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請領法醫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 |
|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
| 二、考試院頒發之法醫師考試及格證書或銓敘部審定有案之證明文件。 |
| 三、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 |
| 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 |
| 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準用前二條規定申請補發;損壞者,準用前二條規定申請換發,但應繳還原證書。 |
| 法醫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法務部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
|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
| .....................................................................................................................................回首頁>> |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