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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1/09/15 |
| 1.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刊國民政府公報第38號 中華民國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名稱:民國十八年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 2.中華民國二十年一月十四日國民政府公布自二十年一月一日辦理、修正名稱為海關進口稅則 3.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4.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紙菸進口稅稅率表 5.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529號稅則 6.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八月二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7.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十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第8類稅率表 8.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5類625號乙類稅率表 9.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八月二十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類棉及其製品類稅類第1號至第70號、第75號暨第7類菸草類稅則第420號及第421號稅率表 10.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總統修正公布第334類稅率表 11.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總統修正公布第656號(乙)(一)稅率表 12.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類、第5類、第6類棉紗織品生菜油硫化鐵碎鐵稅率暨特准免徵棉花進口稅率表 13.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第642號膏稅率表 14.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一月十五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672號 15.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6.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九月二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類、第3類至第15類 17.中華民國六十年八月二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21類九十九章 18.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19.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0.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九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公布增訂第八十二章增註 2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3.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4.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5.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6.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7.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十四日總統公布化纖原料三號別之進口關稅暫行停徵二年 28.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9.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六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30.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3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3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0430號令修正公布 33.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0449號令修正公布 3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三十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0538號令修正公布 35.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0327號令修正公布 36.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六日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0346號令修正公布 37.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38.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七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4208號令修正公布 39.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6912號令修正公布 40.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4718號令修正公布 4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26750號令修正公布 4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00000號令修正公布部分之附則 4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54100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4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5484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六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九十八章 4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687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七章、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第八十七章、第九十章 4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490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章 4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5581號令修正公布 48.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83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章及第九十八章 4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91071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原條文 50.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8771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5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13391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修正之部分稅則內容,請參閱總統府公報附件】 5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80781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修正之部分稅則內容,請參閱總統府公報附件】 5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51021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修正之部分稅則內容,請參閱總統府公報附件】 5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0541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修正之部分稅則內容,請參閱總統府公報附件】 |
| 海關進口則貨品之分類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 一、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此等稅則號別或註內未另行規定者,依照後列各準則規定辦理。 |
| 二、(甲)稅則號別中所列之任何一種貨品,應包括該項貨品之不完整或或未完成者在內,惟此類不完整或未完成之貨品,進口時需已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該稅則號別亦應包括該完整或完成之貨品(或由於本準則而被列為完整或完成者),而於進口時未組合或經拆散者。 |
| (乙)稅則號別中所列之任何材料或物質,應包括是項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之混合物或合成物在內,其所稱以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之貨品,則應包括由全部或部分是項材料或物質構成者在內,凡貨品由超過一種以上之材料或物質構成者,其分類應依照準則三各款原則辦理。 |
| 三、貨品因適用準則二(乙)或因其他原因而表面上可歸列於兩個以上之稅則號別時,其分類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 (甲)稅則號別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說明者為優先適用。當兩個以上之稅別號別,而每個稅則號別僅述及混合物或組合物所含財材料或物質之一部分,或各僅述及供零售之成套貨物所含部分貨品,則前述之各稅則號別對該等貨品可認為係具有同等之具體明確性,縱使其中之一稅則號別較他稅則號別所載者更為完備或精確。 |
| (乙)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組件組成之組合物或零售之成套之貨物,其不能依準則三(甲)歸類者,在本準則可適用之範圍內,應按照實質上構成該項貨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組件分類。 |
| (丙)當貨品不能依準則三(甲)或三(乙)分類時,應歸入可予考慮之稅則號別中,擇其稅則號別位列最後者為準。 |
| 四、貨品未能依前述準則列入任何稅則號別者,應適用其性質最類似之貨品所屬之稅則號別。 |
| 五、除前述各準類則外,下列規定應適用於各所規範之物品: |
| (甲)照相機盒、樂器盒、槍盒、製圖工具盒、項鍊盒及類似容器,具特殊形狀或適於容納特定或成套之物品,適於長期使用並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者,如其於正常情況下係與所裝物品同時出售,則應與該物品歸列同一稅則號別,惟此規定不適用其本身已構成整件貨品主要特質之容器。 |
| (乙)基於準則五(甲)之規定,包裝材料與包裝容器與所包裝之物品同時進口者,如其於正常情況下係用以包裝該物品,則應與所包裝之物品歸列同一稅則號別,惟此項規定不適用於顯然可重複使用之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 |
| 六、基於合法之目的,某一稅則號別之目下物品之分類應依照該目及相關目註之規定,惟該等規定之適用僅止於相同層次目之比較,為本準則之適用,除非另有規定,相關類及章之註譯亦可引用。 |
| 一、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及共他有關文件辦理。 |
| 二、關稅依本稅則由海關從價或從量徵收。 |
| 本稅則稅率分為三欄。第一欄之稅率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第二欄之稅率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或與我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不得適用第一欄及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應適用第三欄稅率。 |
| 進口貨物如同時得適用第一欄及第二欄稅率時,適用較低之稅率。 |
| 適用第一欄之國家或地區,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查照。 |
| 適用第二欄稅率之國家或地區,除與中華民國簽署條約或協定者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報行政院核定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
| 三、本稅則有條件課稅、減稅或免稅之品目,其條件在有關各章內另加增註規定。如須經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得由該主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
| 四、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其數量及配額內稅率,依本稅則第九十八章規定辦理;配額外稅率適用各該貨品所屬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稅則號別之稅率。 |
| 適用配額內稅率之對象,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查照。 |
| 五、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應稅零星物品,郵包之零星物品,除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外,按一○%稅率徵稅。 |
| 六、本稅則稅率之適用與經我國政府依法完成批准及公布程序之條約及協定所訂適用情形及稅率不同者,採最低者為準。 |
| 七、本稅則應繳稅額,以新臺幣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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