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1/09/15【貼心小幫手】(1)本法規Word檔或列印版(2)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 

【法規名稱】


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公布日期】99.10.25 【公布機關】總統府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099100780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並於總統任期屆滿時當然終止。
第4條
  資政、國策顧問均為無給職,得遴聘有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擔任。
第5條
  資政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總統者。
  二、曾任五院院長者。
  三、曾任主要政黨負責人者。
  四、曾任一級上將者。
  五、學術地位崇高,聲譽卓著者。
  六、社會賢達人士,聲譽卓著者。
  七、對國家有特殊貢獻者。
第6條
  國策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部、會首長,政績卓著者。
  二、曾任駐外特任級大使或代表,表現卓著者。
  三、曾任直轄市、縣(市)長、議長,貢獻卓著者。
  四、曾任中央民意代表,聲譽卓著者。
  五、曾任大學校長,聲譽卓著者。
  六、社會賢達人士。
  七、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者。
第7條
  資政、國策顧問受聘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取得外國國籍。
  二、有重大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
第8條
  資政、國策顧問應保持良好品德及對國家忠誠,不得有足以損害名譽之行為。
第9條
  資政、國策顧問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首頁>>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