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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2/01/15【貼心小幫手】(1)本法規Word檔或列印版(2)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 |
|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5000131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辦理 |
|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
|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
|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
|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
|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
|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
|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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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