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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1/12/16 |
|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教育部令臺參字第1000217160C號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本辦法所稱電子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視障者)運用輔助設備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文字檔、有聲書、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其他圖書資源。 |
|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下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事項: |
| 一、資源徵集。 |
| 二、資源編目。 |
| 三、資源典藏。 |
| 四、閱覽服務。 |
| 五、推廣與研究。 |
| 六、館際合作。 |
| 前項第四款閱覽服務方式,得視需要採遠距、到館或其他方式行之。 |
| 專責圖書館應依視障者需求,徵集電子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 |
| 一、接受贈與。 |
| 二、自行採購。 |
|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
| 四、取得授權複製。 |
|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電子化格式時,應邀請視障者教育機構及視障者代表提供意見。 |
| 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公開表揚。 |
| 專責圖書館為有效管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應將徵集到館之電子化圖書資源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提供便於視障者利用之電子化圖書資源查詢目錄。 |
| 專責圖書館典藏電子化圖書資源,以提供視障者應用為限,並應採帳號或其他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
| 專責圖書館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閱覽服務,應提供視障者以電話、通信、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服務;外借圖書資源得以視障專用郵包免費郵遞。 |
| 專責圖書館應有適足人員編制、設備及空間提供視障者閱覽服務,並備置符合視障者需求之閱讀設備及輔具,必要時,得提供設備借用服務。 |
| 專責圖書館應蒐集世界各國電子化圖書資源採用之格式及服務方式,以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推廣與研究,並得與視障者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
|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與民間團體電子化圖書資源,建置單一查詢窗口網站,並提供視障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閱讀或下載服務。 |
| 教育部應寬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理各項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 |
|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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