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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試卷保管辦法

【公布日期】91.11.05 【公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100084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每節考試完畢,試卷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並集中保管。
第3條
  閱卷期間,申論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驗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在典(主)試委員長或經指定之典(主)試委員主持下,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稱資訊處)進行拆封及讀卷作業。
  讀卷完畢後,測驗式試卷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裝箱固封集中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由資訊處保管,並將檔案燒錄於光碟交由政風單位保管。測驗式試卷讀卷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測驗式試卷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單位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重行固封。
第4條
  各種考試之試卷於考試榜示後,保管一年後銷毀;必要時,得延後銷毀或另予處理。
  前項保管期限起訖及銷毀紀錄,應列冊查考。
第5條
  委託辦理之考試,其試卷由受委託之機關、團體自行保管,保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團體保管之試卷,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第6條
  各種考試送審之著作、發明、論文、報名表件及有關重要資料之保管,除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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