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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1/09/15 |
|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097250062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098250306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除第2條自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
|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提供財稅資訊依下列規定收費: |
| 一、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
| 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關辦理公教貸款,及銀行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查調申購人有無自住房屋及其他相關資訊,按戶數每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
| 三、因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需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
| 四、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電腦主機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按實際使用機時計費外,行政成本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八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
| 五、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監控室作業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
|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收費: |
| 一、機關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 |
| 二、協助辦理政府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福利政策。 |
|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
|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規定,自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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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 |